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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56-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章程与规则

[接上页]

  该成员国可以向大会提出反对那样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财政年度从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为止。
  
  第五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可以认可比大会的决定更大的经费支出,但要向大会说明情况。
  
  第五十六条 秘书长的经费管理工作可以由执行委员会在任何时候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任何成员国如果向本组织提供超过其通常捐献的长期的直接或间接的援助,应草拟有关援助的协定,提交执行委员会批准。
  
  语言
  
  第五十八条 
  
  1.本组织使用的语言是法语、英语和西班牙语。
  
  2.阿拉伯语也可在大会期间使用,并且是秘书处的使用语言。
  
  3.大会期间,任何代表可以讲别的语言,但要把他的讲话按本条1、2两款翻译成其中的一种语言。如果部分国家提出不用本条1、2款规定的语言而用另一种语言同时翻译,其书面请求应于大会开幕前至少四个月送交秘书长,由他说明此种语言翻译在技术上是否可行。
  
  4.要采用本条第3款的特殊规定的国家,如果负责提供适当管理设施和支付有关费用时,才能那样做。
  
  规则的修改
  
  第五十九条 任何成员如果在下次会议开幕前至少120天内将修改规则的建议书送交秘书长,在这样的请求下可以修改本规则及其附录,秘书长应在大会开会前至少90天在成员国中传阅此建议书。
  
  秘书长也可以建议修改规则及其附录,在大会开会前至少90天在成员国中传阅他的建议书。在会议期间如遇急需,可以向大会提出修改规则及其附录的意见,但要有三个成员共同提出书面建议。
  
  第六十条 大会对规则和附录的修改建议应与特别委员会商议之后作出决定。特别委员会是由大会选出的3名代表和执行委员会指定的2人共同组成。
  
  关于章程的修改建议也应和这个特别委员会进行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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