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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46-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国际捕鲸公约

[接上页]

  十八、下列名词有以下解释:
  
  “须鲸”为口腔内有须或鲸骨的鲸,即齿鲸以外的鲸类;
  
  “白长须鲸”(Balaenoptera或Sibbaldus musc
  
  ulus)通常称兰鲸,亦称剃刀鲸、尖鼻鲸、西巴德鲸、黄腹鲸;
  
  “漂流死鲸”为发现漂流中的死鲸而无主者;
  
  “长须鲸”(Balaenopteraphysalus)亦称普通纹鲸、普通尖鼻鲸、皱纹鲸、鲱鲸、真皱纹鲸;
  
  “克鲸”(Rhachianectesglaucus)通常称克鲸、儿鲸、灰鲸,亦称加里福尼亚鲸、鬼鲸、硬头鲸、蚌鲸、灰背鲸;
  
  “座头鲸”(Megapteranodosa或Nouaengliae)亦称驼背鲸、露脊鲸;
  
  “明克鲸”(Balaenopteraacutorata,B.davidsoni,B.huttoni)亦称小尖鼻鲸、小尖鲸、尖头鲸、尖鳍鲸;
  
  “脊美鲸”(Balaenamysticetus,Eubalaenaglacialis,E.australis,Neobalaenamarginata)亦称大西洋脊美鲸、北极脊美鲸、比斯开脊美鲸、北极鲸、无脊鳍鲸、格陵兰鲸、钝头鲸、北大西洋脊美鲸、太平洋脊美鲸、矮鲸、南矮鲸、南脊美鲸;
  
  “虎鲸”(Balaenopteraborealis)亦称鲁多菲氏长鼻鲸、鳕鲸、并包括布来德氏鲸(B.Brydei);
  
  “抹香鲸”(Phyestercatodon)亦称龙涎香鲸、真甲鲸、大头鲸;
  
  “齿鲸”为颚上具有齿的鲸类;
  
  “捕获的鲸”为已捕获的鲸或带有标旗的死鲸或为捕鲸船拖带的鲸。
  
  程序规则
  
  选派代表
  
  规则一
  
  参加国际捕鲸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政府有权委派全权代表一人,该代表可随带专家和顾问一人或数人。
  
  规则二
  
  各缔约国政府可指定专家或顾问一人为全权代表的副职或助理。各缔约国政府应及时将全权代表的姓名和随从代表的专家及顾问的姓名通知委员会秘书,委员会秘书应负责将所委派的代表等通知其他全权代表。
  
  规则三
  
  非公约参加国政府和任何其它国际组织,如经委员会通过决议时,得以观察员身份列席委员会各种会议。
  
  表决
  
  规则四
  
  每个全权代表在委员会全会上有表决权,如果全权代表缺席,则具有此项表决权者应为其副职或助理。专家和顾问可以在全会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专家和顾问被委派参加委员会各种专业会议时有表决权,但在这些会议表决时,每个缔约国政府代表享有一个表决权。
  
  规则五
  
  委员会无论表决任何问题,经多数同意或反对即算通过,但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则为例外,根据该条规定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多数通过方能成立。委员会下设各种专业委员会会议的表决,经过多数同意或反对即算通过,但各种专业委员会应将每次表决通过的决议通知委员会。表决可用举手方式或点名方式,使用何者为宣,由主席决定。
  
  规则六
  
  在委员会例会休会期间或在极其必要时,可通过信件或其他通讯办法进行表决。在这种情况下,应有全权代表总数中必要的多数或四分之三的多数票通过。
  
  规则七
  
  委员会主席由全权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三年选举一次,不经过下届三年后不能重新当选为主席。但是在下届主席没有选出之前,主席应继续履行其职务。
  
  规则八
  
  主席职权
  
  1.主持委员会各次例会;
  
  2.任何全权代表均有权要求把主席的任何规定提交委员会表决,凡在委员会例会上发生了这样的问题,主席应予以解决;
  
  3.把问题提付表决和向委员会宣布表决结果;
  
  经与全权代表们协商后,确定初步的议事日程,以便秘书能在会前六十天发出通知;
  
  4.代表委员会签署委员会每年一次例会或其他会议的议定书,并将其送达缔约各国政府和其他有关机构,以作为正式文件;
  
  5.根据委员会的决议作出决定,并向秘书作出指示,以保证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是在大会休会期间得以有效的进行。
  
  副主席
  
  规则九
  
  委员会副主席由全权代表中选举产生。如主席缺席或生病时,副主席应主持委员会例会或休会期间的会议。在上述情况下,他具有主席的权力和义务。副主席三年选举一次,不经过下届三年后不能重新当选为副主席。但是在下届副主席没有选出之前,副主席应继续履行其职务。
  
  秘书
  
  规则十
  
  委员会任命秘书一人和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并规定其薪金和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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