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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规则十一 秘书是委员会执行事务的负责人。委员会收发的一切文件,均得迳寄给秘书或由秘书寄出。秘书对委员会负责,领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财务委员会收到的经费。秘书保证委员会和它的各种专业委员会各次例会时办公处的工作。秘书负责编制并向主席提出委员会每年年度预算草案和执行委员会或主席委托他的职务。 工作制度 规则十二 如在例会上应加讨论的问题,包括对本公约附件的修改或根据本公约第六条所提的建议等问题未被列入于会前六十天发给各全权代表的议程草案内者,则不能作为委员会的决议对象。 财务制度 规则十三 委员会的财务年度自6月1日起至下年5月31日止。 规则十四 缴纳会费的通知书应同委员会有关年度的实际的或估计的开支决算一并送达各缔约国政府。 规则十五 缔约国政府的会费应以英镑向委员会缴纳。 办公处 规则十六 委员会办公处设在英国伦敦。 例会 规则十七 委员会每年的例会应在伦敦举行,但委员会每隔三年决定在委员会所定的其它地方召开一次。如某一缔约国政府愿邀请委员会不在伦敦召开第三年度的例会,则此种正式邀请必须在开会前六十天发出。委员会多数成员出席时,即构成法定人数。委员会的特别会议,可先由主席与各缔约国政府协商,然后由主席决定召开。 专业委员会 规则十八 委员会下设科学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和财务管理委员会。主席应在每次全会上征求全权代表的意见,了解他们是否希望委派本国代表出席科学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全权代表可以委派自己的代表参加上述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应由主席委派三个委员组成。 主席可以随时组织有必要的非常专业委员会。每个专业委员会应选出自己的主席。秘书应为每个专业委员会准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科学委员会负责审查有关鲸鱼和捕鲸的现行科学和统计资料,了解各国政府,各国际组织或私人组织的研究计划,讨论委员会或委员会主席可能向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各项补充问题,向委员会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技术委员会应审查和讨论各国政府的法令和决议、关于缔约国政府违反规章的每年度总结报告、有关捕鲸作业强度、种类和期限的问题、委员会或委员会主席可能委托给它的问题,并向委员会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财务管理委员会应就开支、预算、会费金额、财务管理、人员定额问题,以及委员会随时可能委托给它的各项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委员会的语言 规则十九 委员会的正式语言和工作语言是英语。全权代表们也可用法语、俄语或其它任何一种语言发言,但应自带译员。委员会的一切正式文件和往来信件一律用英文书写。 例会记录 规则二十 委员会各次例会发言记录应逐字逐句地记录,但专业委员会的记录则可概括地记述。 报告 规则二十一 各全权代表应设法将本国出版的有关捕鲸作业的所有报导寄给委员会,以便统计。 程序规则的修改 规则二十二 本程序规则可随时经过全权代表的多数表决加以修改,但委员会秘书至迟应于六十天前将修改草案通知各全权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