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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14-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克莱顿法

[接上页]

  第四条 任何人,如由于他人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而遭受业务或财产损害时,不论争议数额多少,均可向被告居住地、所在地,或其代理人所在地的任何合众国地区法院起诉,由被告赔偿原告所受实际损失的三倍,承担诉讼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
  
  第四条 A一旦美国政府由于他人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而遭受业务或财产损害时,不论争议数额多少,均可向被告居住地、所在地,或其代理人所在地的合众国地区法院起诉,由被告赔偿美国政府所受实际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第四条 B按第四条或第四条A规定进行的诉讼,如未在诉因发生后四年之内起诉,则永远丧失起诉权。按现行法律禁止起诉者,在本法生效之后,不得再依本法提起诉讼。
  
  第五条 (1)迄今或日后,代表或由美国政府依照反托拉斯法提起的民事或刑事诉讼、作出的确认被告违反反托拉斯法的判决和裁定,将作为其他当事人按照上述法律或美国政府按照本法第四条A对该被告起诉或审理时的表面证据;判决和裁决中认定的事实对双方当事人都是不可否认的。但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审理前双方同意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以及美国政府按本法第四条A起诉所作的判决或裁定。
  
  (2)一旦美国政府为阻止、限制或惩罚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而提起不包括本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事或刑事诉讼时,按照反托拉斯法规定及基于上述诉讼的全部或部分事实而享有的私人起诉权的时效,在诉讼期间及判决后一年内视为中止。然而,依照本法第四条提起诉讼而时效中止时,如未在时效中止期间或诉因发生后四年之内起诉,则永远丧失起诉权。
  
  第六条 人的劳动不是商业中的商品或货物。本反托拉斯法中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出于互助目的,不具股本,不为追逐利润而组成的劳动、农业或园艺组织的存在或营运;或禁止、限制这些组织中的个人为实现合法目的所从事的活动;对这些组织或其成员也不应视为反托拉斯法所禁止、限制贸易的非法联合或密谋。
  
  第七条 任何商业公司都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收购另一商业公司的全部、部分股票或其他股份资本,任何受联邦贸易委员会管辖的公司都不得收购另一商业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以致任何部门,任何商业行业因此类收购而严重削弱竞争或形成垄断。
  
  任何公司都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收购其他商业公司的全部、部分股票,或其他股份资本;任何受联邦贸易委员会管辖的公司都不得收购其他商业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以致在任何部门、任何商业行业,因此类收购,因此类股份或资产,因行使表决权、授与代理权或其他方式而严重削弱竞争或形成垄断。
  
  如公司仅为投资目的而购买此类股票,并且不因行使表决权或以其他形式实质上造成或企图造成消除竞争者,不适用本条规定。本条规定,不阻止商业公司组建子公司以从事相关的合法业务,或组建自然合法的分支机构扩展其业务,也不阻止商业公司拥有、持有此类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票,只要上述行为并不严重削弱竞争。
  
  本条规定也不应解释为禁止任何受商业法律制约的公共承运人协助建设附属于该公司主干线的分支线路,并购买或拥有分支线路的全部或部分股票,也不应解释为阻止公共承运人购买或拥有由独立公司建设的分支线路的全部或部分股票,只要在两公司之间实质上不存在竞争;本规定也不禁止此类公共承运人通过收购股票或其他方式来扩展其业务,只要在扩展业务的公司与股票、财产被收购的公司之间,实质上不存在竞争。
  
  本条规定不应影响或损害迄今为止已合法取得的任何权利。但本条规定不得解释为准许迄今为止,反托拉斯法所禁止、所规定的非法行为合法化,也不免除任何人的刑事责任或剥夺寻求民事法律救济的权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民航局、联邦通信署、联邦电力署、州际贸易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按美国1939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第10条之授权)、美国海事委员会、农业部等机构按照成交法令行使管辖权的交易。
  
  第八条 任何私人银行家、或联邦储备系统成员银行或其分行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都不得同时兼任依《国家银行法》或依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成立的其他任何银行、银行联营、储蓄银行或信托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除非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根据有关条例同意其兼任不超过一家上述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但上述禁止性规定并不适用于下述任何一个或数个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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