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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1)受本法第二、三、七、八条强制管辖的各人应分别遵守上述条款的权力,并授予各主管部门以管辖权限。如果上述条款适用于受《州际商业法》及其修正案调整的公共承运人,授予州际商业委员会;如果适用于从事电报或无线电通讯或无线电波发射的公共承运人,授予联邦通讯委员会;如果适用于受《1938年民航法》调整的本国或外国空运人,授予民航局;如果适用于银行、银行联营和信托公司,授予联邦储备委员会;如果适用于其他性质的商业公司,则授予联邦贸易委员会。以上委员会或局按以下规定行使权力。 (2)经授予管辖权的委员会或局,一旦有理由相信某人正在违反或已经违反本法第二、三、七、八条的规定,该委员会或局应提起诉讼,并将诉状送达被告人和检察长,陈述其对上述违反的指控,并附一份指定听审时间和地点的通知,通知中所指定的听审时间应在诉状送达后至少三十天。被告人有权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听审,并陈述委员会或局不应发布命令要求他停止诉状中所指控的违法行为的理由。检察长有权参加听审。任何人都可申请参加听审,且只要理由充分,委员会或局便可准许其通过律师或亲自参加听审。在听审过程中,证言应仅限于书面形式,并提交委员会或局办公室备案。根据听审,如果委员会或局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已发生或正在发生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况,该委员会或局应作成书面报告,陈述对事实的认定,并发布命令,且将命令送达被告,要求被告按照命令规定的方式,在命令确定的时间内自动放弃股份或其他股份资本或资产,自动停止或解除违反本法第七、八条规定而当选的董事(若有此事存在)。在允许提出复审请求的时间届满之前,如果没有在该期限内正式提出复审要求,或者复审请求已在该期限内提出,但在听审记录提交美国某一上诉法院之前(如下述规定),委员会或局可以其认为适合的通知和方式对其依本条规定作成的报告或发布的命令,随时进行全部或部分修改或撤销。在允许提出复审的时间届满之后,如果没有在该期限内提出复审请求,且委员会或局认为情势变迁或法律变更的需要,或是公共利益的要求,委员会或局可在发出复审通知后,重新进行听审,并对其依本条所作成的报告或发布的命令进行全部或部分修改或撤销,但是被告人可在依重新听审所作成的报告或发布的命令送达后六十天内,以本条第(3)款规定的方式,在美国适当的上诉法院获得对该报告和命令的一次复审机会。 (3)经委员会或局的命令要求停止某违法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于该命令送达后的六十天后,向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巡回区或被告人住所地或营业地所在巡回区的美国上诉法院提交一份书面请求书,请求撤销委员会或局的命令,从而在该法院获得对命令的一次复审机会。根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2112节的规定,请求书副本应由法院书记员立即转送委员会或局,由委员会或局向法院提交听审记录。根据请求,在听审记录提交法院之前,法院有权对案件本身及对委员会或局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进行管辖,并有权作出裁决,批准、修改或撤销委员会或局的命令,且在批准了委员会或局的命令之后、有权作出执行该命令的裁定,还有权在诉讼期间发布对其管辖权有辅助作用、或依其判断为防止损害公众或竞争者所必需的令状。委员会或局对事实的认定,若有主证据佐证,应具有终局效力。如果委员会或局的命令获得批准,法院应发布自己的命令,要求被告人服从委员会所作的命令条款。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批准援引补充证据,且向法院表明该补充证据的重要性和他未能在委员会或局的听审中援引该补充证据的合理理由,法院可命令将该补充证据提交委员会或局,并以法院认为合适的方式和条件在听审中引证。委员会或局可以所采纳的补充证据为理由,修改其对事实的认定,或作出新的认定结论,并应将经修改的或新的认定结论(该认定若有主证据佐证,应具有终局效力)和修改或撤销其原命令的介绍信(如果有)及关于补充证据的报告书一起存档。除了根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1254节的规定,应由最高法院根据复审调卷令进行复审者外,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应具有终局效力。 (4)当听审记录提交上诉法院备案之后,该法院对批准、执行、修改或撤销委员会或局的命令具有排它的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