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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14-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克莱顿法

[接上页]

  第十五条 美国若干地区法院经授权可阻止和制止违反本法的行为,而且美国若干地区检察官有义务在检察长的指导下,在其各自的地区依衡平法提起诉讼,以阻止和制止上述违法行为。在进行该诉讼程序时,地区检察官可提出请求,陈述案情,并请求发布禁止令或以其他方式禁止该违法行为。在该请求正式通知被告方后,法院应尽快进行听审,并作出判决;在该请求审理过程中,法院可在作出最后判决之前,随时发布被认为公正的临时禁止令。如果正在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案件的审判需要传唤其他当事人到庭,无论被传唤人是否住在开庭法院所在地区,法院均可将其传唤,并通过被传唤人所在地区的法警送达传票。
  
  第十六条 任何个人、商行、公司或联营单位均有权对因违反反托拉斯法(包括本法第二、三、七、八条)而存在的威胁性损失或损害,在对当事人有管辖权的任何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并取得禁令补救。如果在同样的条件和原则下,衡平法院同意对将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威胁性行为采取禁令补救,依照调整该诉讼的规则,且对因不计后果发布一项禁令可能造成的损害签订一适当的契约,并表明不可挽回的损失或损害即将发生之后,法院便可发布一初步禁止令。但此规定不应解释为个人、商行、公司或联营单位(除了美国政府)有权对受1887年2月4日通过的商业法律条款管辖的公共承运人,就受州际商业委员会控制、管理或用其他方法管辖的任何事项依衡平法提起诉讼。①
  
  第二十条 在雇主与雇员之间,或雇员相互之间,或已雇人员与待业人员之间,因雇用条件而引起争端的案件,美国法院或法官都不得发布禁令,除非为防止对当事人财产或财产权的无可弥补的损害,且该当事人提出申请,声明该损害无法从法律上获得充分的救济,该财产或财产权须在申请书中具体说明,申请书须以书面作成,且要求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或律师对该申请立誓。
  
  任何禁止令都不能禁止任何人(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终止任何雇佣关系、停止工作或劳动、或以和平方式推荐、建议或劝说他人为此行为;或禁止任何人在可合法地集会的地方为和平取得信息或交流信息而出席集会,或和平地劝说他人参加工作或放弃工作;或禁止任何人停止资助或雇用争端的任何当事人,或以和平和合法的方式推荐、建议或劝说他人为此行为;或禁止任何人对介入争端的人支付或拒付罢工津贴或其他款项或有价物品;或禁止任何人以合法方式和合法目的进行和平集会;或禁止任何人实施在无此争端时,任何当事人都可合法地实施的行为,本段规定的任何行为也都不应视为违反美国的任何法律。
  
  ①原文无第十七条至十九条--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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