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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C)若继续违反委员会关于不正当竞争方法及不公正的、或欺骗性行为的规则或本条(a)(1)其每违反一天,将作为一单独的违法行为,法院将考虑从前这种行为的历史、支付能力、对继续经营能力的影响,以及依据公正所要求的其它方面,来决定民事处罚的数量。 (2)如果确定不正当或欺骗性行为的停止令,在依据上段(1)(B)提起的民事处罚诉讼中,没有发出、诉讼中的事实问题需重新审查。 (3)对于民事处罚诉讼,如果和解或解决是以公开说明其原因并得到法院的批准,则委员会可以和解或解决该民事处罚诉讼。 第六条 委员会还具有下列权力 (a)随时收集、编制和调查有关从事商业或其活动影响商业的个人、合伙人、公司的组织、经营活动及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但依据本法第18第(f)(3)规定的存贷款机构、银行以及《商业管理法》规定的公共运输商除外,委员会也可调查上述个人、合伙人、公司与其它人合伙人、公司之间的关系。 (b)通过一般命令或特殊命令,要求从事商业或其活动影响商业的个人、合伙人、公司,银行及第18条(f)(3)规定的存贷款机构,《商业管理法》规定的公共运输商除外,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其组织、经营活动、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信息,以及其与其它个人、合伙人、组织、公司之间的关系,提供信息等的方式要以书面形式同时提供年度报告或特别报告,或只提供年度报告、或只提供特别报告。报告要经宣誓或按照委员会的规定,在委员会规定的期间内,特别期限要经委员会批准。 (c)在美国提起的防止、限制公司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诉讼中,最后禁令发出时,依据禁令的目的、方式,根据司法部长的申请予以调查,是委员会的职责。要把调查结果转交司法部长,并在其自由裁量权内将报告公开。 (d)根据总统的指示,或参众两院任何一院的指示,调查公司已违反反托拉斯法的有关事实。 (e)根据司法部长的申请,对违反反托拉斯法的公司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整该公司经营的建议,以便使该公司按照法律维持其组织、管理和经营。 (f)随时将获得的上述信息,为了公众的利益予以公开,向国会编制年度报告或特别报告,并向国会提出增加立法的建议。并按照最有利于公众利用和接受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上述报告及决定。 委员会不能将从任何人获取的专有的,或机密的商业或金融情报予以公布,也无权将贸易秘密公布于众,但委员会可以将贸易秘密或专有的、机密的商业、金融信息(情报),呈递给联邦执法机构或州执法机构的有关官员,该官员要首先说明,所获取的信息仅仅是为了执法目的,并保密。 (g)随时对公司进行分类,(本法第18条(a)(2)规定的部分除外),制定执行本法的规章及原则。 (h)随时对制造商、商人、贸易商的行为,联合会或协会可能影响美国贸易的贸易条件、或其它条件进行调查,向国会提供调查报告及具有建设性意见的建议书。 银行、第18条(f)(3)规定的存贷款机构及《商业管理法》规定的公共运输商,免于本条(a)(b)款的约束,但并不限制委员会对那些不从事偶尔涉及到银行业、或作为存贷款机构经营活动,或《商业管理法》规定的公共运输中的任何个人、个人团体、合伙人、公司行业进行调查、收集、编制信息,或要求对方提供报告或就有关问题予以答复。 委员会要制定一旨在实质上减轻,由于本节(b)规定的提供季度金融(财务)报告而加在小企业者上的负担的计划。 委员会的委员、官员或职员、不能将由特定机构或个人提供的、能够辨认的商业材料向公众或联邦机构公开。 除委员会有权进行调研或准备同保险业有关的报告外本规定不适用于保险业。 第七条 在由司法部长或在其指示提出的衡平诉讼中,如果依诉讼证据得出的结论认为原告有权获得救济,法院可将上述诉讼转交委员会,作为衡平法院的主管人(代表),确认和提出禁止令。委员会在通知当事人后,可依照法院规定的程序规则提出诉讼。 第八条 政府各部门和局,依照委员会的请求,经总统指示,要向委员会提供其拥有的关于本法管辖下的任何公司的所有记录、文件及信息,并随时指定有关官员、职员向委员会负责上述材料。 第九条 为执行本法,委员会或其完全授权的代理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权复制被调查或被起诉公司的任何文件性证据,委员会有权发传票,要求证人出庭做证,和制作同调查相关的文件性证据,委员会的成员可签发传票,委员会成员和检验者可管理誓言和确认书,检查证人,收取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