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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除虚假广告产品的制造商、包装商、分配商或销售商外,出版商、无线电广播机构,或广告传播机构,对本法规定的传播虚假广告、不负责任。除非他们拒绝向委员会提供有关上述传播虚假广告的制造商、包装商、分配商、销售商、广告机构的名字和地址。 广告机构,除非委员会要求其提供有关传播或导致传播虚假广告的制造商、包装商、批发商、销售商等的名字、地址、广告机构拒绝外,不负传播虚假广告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法所用的 “虚假广告”是指在主要方面是欺骗性的广告,不是标签。决定广告的欺骗性时,即要考虑广告说明、词、句及设计、声音或其组合本身,还要考虑其对相关事实的表述程度。 “食品”是指①用于人和其它动物的饮料食用品;②口香糖;③上述物品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a)(1)除本条(2)、(3)规定外,如果 (A)在授权委员会、司法部长代表委员会提起与本法相关的诉讼,进行辩护或干预诉讼(包括获取民事处罚的诉讼),在开始诉讼,进行辩护或干预之前,委员会要发出书面通知,同司法部长就诉讼的各方面进行协商。 (B)司法部长在收到该书面通知的45天内,不能起诉、辩护和进行干预,委员会可起诉,辩护、干预及检查诉讼中的个人,以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上述活动。 (2)除本条(3)规定外,在任何民事诉讼中 (A)依据本法第13条(同禁止性救济相关的); (B)根据本法第17第b(同消费者痛苦有关的); (C)获得对该委员会规定的规则的司法复审,或者依据本法第5条获得停止令; (D)依据本法第9条第2段(同传票的执行有关),依据本条第4段,委员会有开始起诉,辩护、检查诉讼个人、以及对该诉讼上诉的排它性权力。 除非委员会授权司法部长做上述事项,对该权力的行使,委员会将通知司法部长。该实施并不排除司法部长代表美国,依据其它法律规定,干预该上诉以及其上诉的权力。 (B)(A)委员会根据本条(1)(2)提起诉讼的判决发出后的10天内,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请求司法部长代表委员会,通过委员会指定的律师出庭最高法院对该诉讼的审理, (i)司法部长同意该请求, (ii)司法部长在该判决发出的60天内 (a)拒绝上诉或申请调取该诉讼的卷宗,应在该60天内,以书面通知形式向委员会说明拒绝的原因。 (b)对委员会的请求,司法部长可不提起诉讼。 (B)除非委员会同意,在司法部长代表委员会出席,委员会代表自己依据本条(1)(2)提起的诉讼,在最高法院审理时,司法部长可以不同意任何判决,和解,驳回,或指出最高法院在该诉讼中的错误。 (C)本条中的司法部长包括总法务官。 (4)假如在本条(1)中规定的45天,本条(3)中规定的60天到期之前,由于法院关于起诉、上诉通知或其它有关诉讼,上述中的事实等程序上的条件,委员会对上述诉讼的权利(起诉、辩护干预、上诉)可以取消,这时,司法部长可有法院规定的一半时间,根据本条(1)起诉辩护,干预上述诉讼,或依据本条(3)(i)(ii)拒绝上诉或申请调取诉讼卷宗,并对拒绝的原因书面通知委员会。 (5)本款不适用于第28篇第31章,及其它法律规定。 (b)当委员会确信,依据本条个人、合伙人或公司应负刑事处罚时,委员会将向司法部长提供事实,司法部长的职责在于提起适当的刑事诉讼。 第十七条 本法的规定及其应用,某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第十八条 (a)除本条(i)规定外,委员会可以规定: (A)关于影响商业(本法第5条(a)(1)规定的意义内)的不公平的或欺骗性行为方面的政策说明,或解释性规则。 (B)规定特定的行为、活动(惯例)是影响商业的不公平的欺骗性的行为规则。 (b)/(g)规定(略)。 (h)(1)依据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委员会可向参加本条规定的规则诉讼的下列人员支付合理的律师费、专家证人费、及其它费用:(A)该人拥有或代表着一定的利益, (i)该利益在该诉讼中未能很好地体现。 (ii)该利益就整体而言,对该诉讼决定的公正性是必需的。 (B)由于此人不能支付口头作证费,进行多项检查费及辩护费,而不能有效参加该诉讼的人。 (i)在1980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改进法生效期间,委员会无权颁布关于儿童广告诉讼的规则或依据委员会认为该广告是影响商业的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而作出的任何实质上相似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