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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忻州市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忻政办发[2006]58号
【颁布时间】 2006-06-06
【实施时间】 2006-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8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要求,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监委、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电业局联合制定了《2006年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1、2006年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忻州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附件1:
  
  2006年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国家七部委《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5月至11月底,在全市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有关要求,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切实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推动全省蓝天碧水工程实施,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范围及重点
  
  根据国家七部委《方案》和省专项行动领导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06年全市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各县市区要在2005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缔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保护区内所有违规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要加大对引黄河道沿线水污染源的督查和治理,确保引黄水质安全,要加大对滹沱河及其支流峨河水、阳武河水污染源的督查和治理,彻底根治滹沱河污染。
  
  2、各县市区要继续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对饮用水源有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解决黄河、海河等流域沿岸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各县市区要督促存在问题的企业在8月25日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要实施停产整顿;对确实无法达到环境安全要求的,要依法关闭。
  
  3、要严格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检查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这些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要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内重污染行业的环境违法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焦化、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重污染行业的违法排污问题。
  
  1、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收费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对拒不纠正的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行政责任。
  
  2、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工业园区内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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