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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忻州市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忻政办发[2006]58号
【颁布时间】 2006-06-06
【实施时间】 2006-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8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各县市区要按照忻州市环境保护局、忻州市监察委员会《关于清理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通知》(忻环发[2006]25号)的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依法处置。
  
  1、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境保护审批合格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
  
  2、对逾期未申报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3、对监管失职或者违法违规审批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
  
  (四)开展对自然保护区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检查
  
  1、开展对自然保护区专项监督检查。依照《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大力查处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破坏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确保对自然保护区的依法合理开发和利用。
  
  (1)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立即依法责令停止或取缔,对保护区内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责令停业停产,限期治理。
  
  (2)对自然保护区内及涉及自然保护区内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始建设。
  
  (3)对违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的资源开发和破坏性建设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对违规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与功能区范围的要责令改正,对破坏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自然保护区,环保部门要报请审批机关,取消其自然保护区资格。
  
  2、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依照《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科技部《关于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组织环保、国土、安监和科技等部门联合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禁止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坚决取缔,对限制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要进一步进行规范。所有在建和已投产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对矿区内的生态环境进行充分调查,建立矿区的水文、地质、土壤和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基础状况数据库,向市环保局进行备案登记,并编制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或方案,报市环保局进行评审备案后实施,逐步推进生态环境评估制度,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进行规范管理的要分类进行处理,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和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造成重大破坏生态环境事件的企业暂扣相应证件,提请相关部门做出严肃处理。直至吊销相应证件,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
  
  (五)对重点超标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在去年集中整治的基础上,重点对14个县市区所在城区、大运高速公路沿线县市区和汾河干流沿线县的重污染行业进行集中整治。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焦化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的决定》(晋政发〔2004〕17号)对焦炭行业建设和生产的合法性、污染治理及综合利用的情况进行认真的清理清查并逐户核实。对处于环境敏感区域之内(城市规划区2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1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和干线公路、铁路两旁1公里范围内、生态保护区内、自然保护区内、水资源保护区内、“两控区”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下达停产关闭决定通知,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限期拆除生产设施,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五停”措施;对处于非环境敏感区域的,但没有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设施,或虽有设施但运行不正常的,应责令限期整改,保证正常运行;对严重超标排污、整改措施不落实的重点超标排污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各县市区要选择一批严重违法排污企业实施挂牌督办。市专项行动领导组将对重点超标排污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并公开曝光。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设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负责对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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