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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切实加大公众监督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专项行动纳入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方案(宣传方案依据《忻州市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宣传工作方案》执行),并将宣传的成效纳入专项行动的考核范围。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个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信息调度工作。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市专项行动领导组每周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并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将按阶段对各县市区信息调度工作进行通报。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6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专门力量调查摸底,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6月10日前各县市区将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市环境监察支队)。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0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环境问题、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问题、自然保护区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以及重点超标排污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公开查处一批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一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将挂牌督办名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工业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情况、自然保护区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以及重点超标排污企业的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分别于7月15日前、8月15日前、9月15日前、9月25日前和10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于10月15日前报送阶段工作进展。 环保专项行动期间,市环保专项行动组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展开情况进行督查。8月上旬,对市省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各县市区间的交叉互查。11月上旬,根据《忻州市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要求,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组织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考核验收,并将考核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总结表彰阶段(11月) 各县市区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11月5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提交《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专项行动结束后,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对各市县市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各市于11月15日前将评选的名单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