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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忻州市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忻政办发[2006]58号
【颁布时间】 2006-06-06
【实施时间】 2006-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8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白培中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杨天桐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资委书记
  
   孟元勋 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郝亮 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爱生 市经委副主任
  
  王宝贵 市环保局副局长
  
  韩建生 市纪检委常委
  
  郭忠礼 市工商局副局长
  
  甄建勋 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占元 市安监局副局长
  
  仝计成 市公安局副局长
  
  韩卫民 市建设局副局长
  
  樊林威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赵耐平 市电业局副局长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
  
  办公室主任:王宝贵(兼),副主任:赵文光(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办公室电话:0350-3122926(兼传真)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治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发展改革委员会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对未完成清理整顿的停止核准或审批该县市区基本建设项目。
  
  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实施淘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政府对违法的污染企业进行取缔关闭,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对应取得而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前置审批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监察部门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行为实施监察。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组织环保法的宣传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以危险化学品监管防止和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配合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对暴力抗法的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城市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管网配套建设工作,并对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取缔关闭土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收回违法占用的土地。
  
  电力部门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实施强制断电措施。
  
  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四、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要逐级建立健全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要结合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依据《忻州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忻州市环保专项行动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忻州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忻州市环保专项行动违法案件移送程序》执行)。
  
  (二)切实加大督办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敢于碰硬,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切实加强对基层政府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检查、指导,要逐级组织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逐级督办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落实,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实保障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区、重点超标排污企业的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积极参加环保专项行动,查处典型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坚决维护群众的环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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