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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章 海关关税价格 第十二条 :制定海关价格的制度 a)制定海关价格的制度是把海关关税价格国际实践的共同原则作为基础,广泛运用在进口到俄联邦商品中,俄联邦政府根据本法律制定了俄联邦进口商品海关价格的使用制度。 b)俄联邦政府根据本法律制定了俄联邦出口商品海关价格的使用制度。 第十三条 :申报商品的海关价格 a)当申报人运货通过边境时应向俄联邦海关机构报关,商品海关价格申报的制度和条件是由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根据俄联邦现行法律来制定的。 b)申报人根据本法律规定的海关价格来确定商品的海关价格。俄联邦海关机构通过商品的海关手续控制海关价格。 第十四条 :保护信息的机密性 申报人报关的商品海关价格具有商业机密性和保密性,只供海关机构使用,不经申报人的允许不能向第三者透露,其中包括除俄联邦规定的执法机构外的其它国家机构。如泄露商业机密,俄联邦海关机构和公职人员根据俄联邦法律要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报关人的权力和义务 1、报关人的海关费用和提交的资料应根据大量可靠的、确凿的文件。 2、报关人支付海关费用时,根据俄联邦海关机构的要求有义务介绍须知手续。如果海关机构怀疑申报人的报价,申报人有权证明报价的可靠性。如不能确定申报人提供的数据的可靠性海关机构有权禁止申报人使用这种报价方法。 3、申报人有权确定商品海关费的使用权,有权向俄联邦海关机构提出有关由银行全权代表担保报关的商品事项。这是俄联邦根据商品海关价格制定的海关费用。 4、附加费是报关人向俄联邦海关机构提交的附加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申报人不能为了预先取得商品的税费而延长商品手续费的期限。 第十六条 :海关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1、为正确控制商品的海关价格,俄联邦海关机构有权决定申报人报关的商品海关价格的正确性,本法律第15条中有规定。 2、如没有资料确定申报人的报价或认为申报人提供的价格不可靠、不充分,俄联邦海关机构可以自行规定申报商品的海关价格,要根据已有的信息(包括同一类商品的价格信息)合理地使用本法律规定的海关价格。 3、俄联邦海关机构有义务回复申报人的咨询,说明他的报关价格没有被海关机构通过的原因,期限为3个月。 4、如果申报人对俄联邦海关部门对商品价值的估价所做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就该决定按照俄联邦海关准则进行上诉。 第十七条 :关税的数量、价格和关税的征收 1、根据俄联邦海关法,关税的数量,价格和关税的征收应把海关价格作为基础。 2、应把税务归入到俄联邦共和政体预算中。 第四章 确定商品海关价格的方法及制度 第十八条 :确定海关价格的方法 1、通过以下几个方法来确定俄联邦进口商品的海关价格:进口商品的合同价;相同商品的合同价;同类商品的合同价;减价;涨价。 2、进口商品的合同价是确定海关价格的主要方法。如果这种方法不能解决问题,那就使用本条第一款中列举的方法。如果还不能确定海关价格那就用减价或涨价方法。这种方法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 第十九条 :进口商品的合同价方法 1、已付的或应付的俄联邦进口商品的合同价是进口到俄联邦商品的海关价格。 确定海关价格时应把以下几条编入到合同价格里: a)应提供进口商品到俄联邦机构,港口或其它地点的运费:运输费、装货费、卸货费、换载费、转载费、保险金。 b)购方承担的费用 除寄卖商品外还有委托费和中接费。集装箱的价格根据商品清单被看作可以估价的商品整体,费用包括包装材料费和包装手工费。 c)为出口被评估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报关人直接或间接、免费或低价提交的以下商品和设备的部分费用。 原料、材料、配件、半成品配套产品都是被评估商品的组成部分。在被评估商品生产中使用的工具、压模工具及类似工具。不是在俄联邦境内完成的生产被评估商品的加工、构造、工艺艺术设计、美术装饰、草图和设计图。 d)购方必须根据被评估商品的生产出售条件直接或间接的使用知识产权客体的许可证和其它支付金额。 e)售方在俄联邦境内有转售、转交或使用被评估商品的直接或间接收入额的权力。 2、如果这些方法不能够定出海关价格: a)根据购方对被评估商品的权力进行限制,但除对俄联邦法律的限制,转售商品地理区域的限制,不影响商品价格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