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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六条 :税率特惠的提供 在俄罗斯联邦与外国进行贸易政策的联系时,允许以免除关税,降低税率或制定必要的进口(出口)关税限额的形式对以下商品实行俄罗斯联邦的海关税率的特别优惠。与俄罗斯联邦共同建立自由贸易区或海关联盟的国家或者签署了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或海关联盟协议的国家生产的商品;享有俄罗斯联邦国家优惠制度的发展中国家生产的商品,俄罗斯联邦政府应对这些国家进行至少五年一次的周期性的审查。 第三十七条 :税率的优待便利的提供 在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上实行贸易政策时,允许以提早归还税款,降低税率和在特殊情况下免除关税的形式对以下商品实行税率的优惠。在符合《俄罗斯联邦海关法》规定的海关制度的权限内由海关暂时控制的向俄罗斯联邦进口或从俄罗斯联邦出口的商品。 根据俄罗斯联邦参与签订的政府间协议用来建设在外国的合作投资工程项目的出口商品。在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为了联邦和国家需要的出口商品的范围内从俄罗斯联邦出口的商品。 作为外国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投资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商品和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由俄联邦政府或者全权代表的国家机关签署的关于生产分离的协议或按照俄联邦最高苏维埃制定的程序在回收外国投资时这些企业出口的一些特殊生产的商品。 第七章 最后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国际协议 如果俄罗斯联邦参与签署的国际协议中有与本法令不同的规定,应按国际协议中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