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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出售和合同价格取决于规定的条件。 c)申报人在海关价格申报单上申报的数据如不是文件规定的就是不可靠的。 d)合同双方是相互从属的法人,它们的相互关系不影响申报人证实的合同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法人只要符合以下特征中的一个就被看作相互从属的法人: 合同一方或参与合同的一个公职人员同时被看作另一方的公职人员,合同双方被看作企业的共有者,合同一方在总股中占5%股份就对另一个股东有股份表决权。合同双方被第三者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同时直接或间接的控制第三者,合同一方被另一方直接或间接的控制。 第二十条 :同样商品成交价格的方法 1、执行同样商品成交的价格方法时,作为确定商品关税的基础,和进口商品同类的商品的成交价格应在遵守本法规中规定的章程的情况下着手确定。因此对于同样商品应理解为与被评估商品在各个方面都相同,其中包括以下相同特征:物理特征;质量和市场声誉;生产国;生产者 如果这种商品符合本项规定的要求,在检验同样商品时一些小的区别不能作为拒绝的条件。 2、同样商品的成交价使用于确定海关价格方面,如果这些商品: a)为进口到俄联邦的出售的。 b)与被评估商品同时运到或不早于进口时间90天。 c)应按相同的数量,相同的商业条件运货。如果这些商品按另一种数量,另一种商业条件运送时,报关人必须根据这些区别调整它们的价格和向俄联邦海关机构证明它是有依据的。 3、海关价格确定同样商品的成交价的同时要更正现行法律第19条中所规定的统计的开支,更正必须由申报人根据可靠的确凿的信息进行。 4、如果使用这种方法时出现一个以上的成交价格,应使用价格最低的一个确定进口商品的海关价格。 第二十一条 :同类商品成交价格的方式 1、在执行同类商品成交的价格方法时,作为确定商品关税的基础,和进口商品同类的商品的成交价格应在遵守本法规中规定的章程的情况下着手确定。因此对于同类商品应理解为即使不是在各个方面都相同,但也要具有相似的特征,由相似的成份组成,使其能够其相同的作用,即可以是被估价又可成为商业上互相代替的商品。在确定同类商品时应考虑商品附带的特征,如质量,附带的商标和市场知名度,出产国家以及制造商。 2、在使用确定同类商品成交价格的关税的方法时,本法律的第20条第2~4点的情况适用。 使用海关评估的方法,根据第20条和本条情况。 如果商品不是和被评估商品出产于同一国家,此商品不被认为是和被评估商品相同或同类。 a)不是由被评估商品制造商,而是其它制造商生产的商品,只有在和被评估商品制造商生产的商品即不相同又不类似的情况下才可得到注意。 b)如果商品的设计、试验设计工作、艺术外观、设计图纸、草图和其它类似的工作在俄罗斯联邦完成,此商品不被视为相同的或同类商品。 第二十二条 :减少关税的根据 1、根据减少关税的评估方法确定关税,适用于以下情况: 如果被评估的相同的或同类商品,在不改变原来状况的情况下在俄罗斯联邦的领土上出卖。 2、作为确定商品关税的基础减少关税方法的应用,应从不超过商品运入评估日期起90天,在俄联邦领土上进行的最大一笔卖与卖方在没有相互联系的协议下被评估的相同的或同类的商品的单位价格着手。 3、从商品单位价格中应扣除以下成份: 支付委托出售酬劳费用,通常的利润附加费和与在俄联邦这种等级种类的商品卖方联系的共同费用。 在俄联邦境内,运输、保险、装卸工作的费用。 4、如果被评估,同样、类似商品的卖方不处于运进的情况下,根据报关人的要求,加工过的商品在增加税款和遵守本条2、3点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单位价格。 第二十三条 :增加关税的方法 在确定商品关税时作为确定商品关税的基础对以下商品的价格使用增加关税的方法。与被评估商品的生产有关的材料花费和准备材料的花费。 a)共同的花费,比如此商品从出口国出售到俄联邦的费用,其中包括运输、装卸、卸货,到俄联邦海关边境的保险及其它费用。 b)出口商向俄联邦提供商品通常获得的利润。 第二十四条 :后备方案 1、如果合理地按照本法律19~23条规定的方法仍无法确定确定商品的关税,或海关部门认为这些确定被估商品关税方法可行,被估商品的关税按国际惯例确定。 2、作为确定商品海关关税的基础,对以下情况后备方案不能被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