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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298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俄罗斯联邦海关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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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俄罗斯联邦境内市场商品价格。
  
  b)从出口国运至第三国商品的价格。
  
  c)俄罗斯生产的商品在俄联邦境内市场的价格。
  
  d)意确定的,确实没有证实的商品价格。
  
  第五章  商品出产国家的确定
  
  第二十五条 :确定商品出产国家的目的
  
  确定商品出产国家是为了调节向俄进口和从俄出口收税与否的尺度。本法指出确定商品生产国家的原则,基于现有的国际实践。我政府根据本法令建立确定商品生产国家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商品出产国家是指根据本法令规定的标准商品被完全生产或进行足够的加工所在的国家
  
  因此对于商品出产国家可以理解为一些国家,国家的海关同盟或一个国家的地区,如果为了确定商品产地必须标明之。
  
  第二十七条 :完全在以下国家生产的商品
  
  完全在以下国家是指生产的商品是指:
  
  a)该国领土、水域或在大陆架和拥有开采权的海洋矿藏里开采出来的矿藏。
  
  b)该国培养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c)该国出生的活的动物。
  
  d)喂养长大的动物。
  
  e)该国出产的狩猎渔业和海洋捕鱼业产品。
  
  f)公海上该国船只或租借该国船只得到的海洋渔业产品。
  
  g)该国生产其它产品,得到的原料和副产品。
  
  h)该国或租赁该国的宇宙飞船上在探索宇宙时生产的高科技产品。
  
  i)本法令1-7点规定的产品中生产的商品。
  
  第二十八条 :充分再加工的标准
  
  1、如有两个或多个国家参与生产,商品产地应根据充分再加工的标准确定。
  
  2、该国商品充分再加工的标准是:
  
  a)符合商品目录所规定的商品再加工特征前四点中任何一点的商品形态(分类标记)的改变;
  
  b)生产和工艺流程的过程的完成,这个过程充分与否取决于商品是否被认为在此过程发生的国家生产;
  
  c)当使用的原料价值和其它价值的份额达到了商品原来的价值份额时,商品价格的改变。
  
  因此,以下情况不符合充分再加工的标准:在存放或运输时为了妥善保存商品所做的工作;出售和运输货物前所做的准备工作(如分批运输、组织发货、货物分类、重新包装等);普通的装配工作;商品(商品组成成分)的混合工作,但没有加入从根本上与原来组成成分不同的产品。
  
  3、当具体的商品或商品生产国不明确时,如果发生符合商品目录所规定的商品再加工特征前四点中任何一点的商品形态的改变,使用共同原则,即认为商品已被充分再加工。
  
  4、具体商品和国家充分再加工的标准应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根据本法令制定和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根据供货确定商品出产国
  
  商品在拆开或未组装状态下分几批提供,当生产或运输条件不允许商品一批运输,并如果商品被错误的分成几批,应在确定出产地时看作同一商品。以上的规定应用于如下条件:
  
  事先通知俄海关机构拆开或未组装商品分几批。按分批运输原因的说明,规定的每批商品的特征,按商品清单上商品标记的规定,每批中装的商品价格和产地。商品分为几批的错误证据。一个供应商从同一国家提供所有商品。通过同上海关进口所有商品。供产所有商品不超过6个月,从海关协定实行起,根据第一批到货超过商品运送日期。
  
  第三十条 :确认商品产地
  
  1、为了证明商品产地,俄海关有权要求出示商品证明书。
  
  2、当从俄海关出口的商品的产地证明书,在以不可少,并且在有关合同国家进口条款中有所记录,或者在俄联邦国际义务中有所规定的情况下,由海关全术代理领放。
  
  3、在通过俄海关进口商品时,在以下必不可少的情况下,对俄提供关税特惠的国家的商品,对从以数量限制或其它方式调整对外经济活动国家的商品,如果俄签署的国际条约或俄联邦有关保护自然环境的人民健康,保护人民需求权,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和其它俄联邦生活必需利益对商品产地证明书有规定,当海关文件上没有关于商品产地信息或者俄海关有理由认为,商品产地信息不可信。
  
  第三十一条 :商品产地证明书
  
  1、商品产地证明书应该证照所标商品产自相应国家应该提供:
  
  1)发货人关于商品符合产地标准的声明;
  
  2)开具证明书的出口国主管机关的书面证明,证明证明书内提供信息属实。
  
  2、商品产地证明书应与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出具的海关申报单和其他文件一起出具。
  
  3、如果对证明书或证明书中的内容,包括商品产地的信息有怀疑,俄海关可询问开具证明书的机构,或作为商品出产国的国家的主管部门,要求补充或确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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