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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国际条约可以规定采取国际途径解决由于在俄罗斯境内实行对外投资而产生的纠纷。 第十条 :对于外国投资汇款支付的保障 保证外国投资者在支付了相应的税款和其他征收的款项之后,可以无任何阻碍地收到投资所在国家的汇款,如果这些款项是以外汇的形式支付,则包括: --投资收入,同时包括利润、利润股份,股息,允许的酬劳百分比,技术援助和技术管理的支付以及其他奖励的形式。 --按照货币要求和合同规定具有经济价值,要求所支付的金额。 --投资者由于投资项的部分或全部撤销以及出售投资所得到的金额。 --根据本法律第八条的规定而得到的补偿。 第十一条 :保证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用苏联汇率支付 本法律第十条规定的付款方式和外国投资在俄罗斯联邦及其他加盟共和国境内以联邦汇率为准获得的款项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根据俄联邦现行法律进行投资和使用。 为了以卢布形式的资金得以保值,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银行里留有活期和定期的户头,该银行应该拥有俄联邦中央银行相应的许可证,无权按国外指定的账户汇款。 外国投资者可以使用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规定的在国内外汇牌价市场上能够兑换外汇的卢布。 对于生产具有重大国民经济意义的进口替代产品的外资企业,它们得到俄罗斯联邦对外经济联络部,俄联邦部长会议和俄联邦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的肯定,可以相应地依靠俄罗斯联邦及其他加盟共和国的外汇基金,根据同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协议,按照双方同意的汇率以苏联外汇的形式支付利润,但此汇率不应高于在对外经贸业务中普遍使用的苏联国家银行的汇率。 第三章 建立和撤销外资企业 第十二条 :外资企业的合法组织形式及类型 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资企业以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股份公司和其他经济类型的公司和团体的形式建立和运作。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可以建立和运作如下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股份企业(合资企业)及其派生企业和分支机构;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及其派生企业和分支机构;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建立外资企业的程序 建立外资企业可以通过政府机关,也可以由外国投资者获得原来不含外资的机关企业的股份或者全部。 建立外资企业应按照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宪法中对企业和企业活动,经济和社会团体的规定及本法律所规定的几点补充。 外国投资者在原本不含外资的企业中获得股份或者完全买下该企业,应该按照俄罗斯联邦境内宪法的规定来进行,并应参考本法律的几点补充。 第十四条 :对外合资企业的规定 对于实行大型建设及改造的外资企业,其建立应预先实行相应的检验,在必要的情况下,建立外资企业需要有相应的卫生--流行病检疫部门的鉴定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鉴定。所有形式的检验书和许可证都应遵照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的规定按照共同的程序来进行办理。 对于外资企业,其生态环境的影响应该不止涉及一个俄罗斯联邦的加盟共和国,生态环境的检测应该由共同的监察委员会进行,该委员会由对此感兴趣的俄联邦加盟共和国相应机关在均等的基础上组成,在共同检察委员会鉴定的基础上,由俄罗斯联邦保护生态环境和开发自然资源国家委员会发放许可证。 第十五条 :对外合资企业的成立文件 成立的对外合资企业应该确定企业活动的对象和宗旨,成员的组成,建立基金条例的规模和程序,员工的股份规模,结构,管理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范围,做出决定的程序,要求统一意见的问题清单,停办企业的程序,除此之外,成立文件上还可以包括其他规定,并且不与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相矛盾,反对企业活动搞特殊化。 外资企业的投资金额由企业成员之间根据世界市场价格达成的一致来评估。没有这种价格则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来确定价值,评估既可以用苏联本币来实现,也可以用折合成按苏联国家银行的卢布汇率来换算的外汇,该汇率应适用于对外经贸业务中。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的国家注册 外资企业的国家注册由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或其他国家机关的全权代表批准。外国投资超过1亿卢布的企业,应经过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同意由俄联邦财政部登记注册,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应该在向俄联邦财政部递交申请之后两个月之内表示同意或者向申请方阐明拒绝注册的理由。 外资企业在国家登记注册应具备以下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