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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外资企业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结成同盟、协会、联合企业、地区间、区域性的和其他形式的联合,但不能与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反垄断法的规定相矛盾,并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其他条款规定的程序运作,在这种联合的框架下可以保证外资企业的外汇收支相抵。 第二十四条 :海关税收 在外资企业成立文件中规定的期限内,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资金进入俄罗斯联邦外资企业的基金中的财产,以及预先规定的从事个人物质生产的财产都可以免于征收海关关税和上缴进口税。外资企业中的外国员工所带入俄联邦境内的财产是为了个人生活需要,可以免于征收海关税。 第二十五条 :商品和服务的进口与出口 外国独资企业和基础资金中外资所占份额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合资企业,有权不用特许证而出口个人生产的产品和进口个人所需的产品,除了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国际公约规定的条件,外资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和进口个人所需的产品的程序由俄联邦部长会议确定,以及适合于世界实际的商品来源规则为基础。 第二十六条 :外汇的收支平衡 所有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资企业各种形式的经济活动有关的外汇支出,包括汇给在国外的外国投资者的利润份额,都应该依靠他们个人的外汇挽救办法得到保障,并且依靠其他法律允许渠道从以上业务中得到外汇,按照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的规定,由外资企业做出了固定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财产保险和风险 如果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没有其他的规定,那么外资企业的财产保险和风险可以酌情办理。 第二十八条 :税收 外资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应该按照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的规定缴纳税款。对于在国民经济的优先领域和在个别地区的外资企业可以在税收方面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税收检查 外资企业金融和商业活动的税收检查由俄罗斯联邦机关负责。 第三十条 :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 外资企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按照外国投资者所属国家的现行规定来进行。为了使预算和核算保持平衡,外资企业应该按照苏联国家银行在对外经济业务中采用的汇率把外汇换算成卢布。 第三十一条 :债务担保 外资企业的财产可以用来作为其所有形式债务的担保,包括使用土地资源。该企业的楼房、建筑、设备及其他财产权都可以作为债务担保。 抵押持有者可以按照苏联本币或协商好价格的外汇,或把被抵押的财产或者财产权汇兑成现金,同时也包括在拍卖会上,卖给俄罗斯联邦法人和公民,但要按照俄联邦现行法律的规定,也可能卖给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它们的公司。 第三十二条 :知识所有权 外资企业知识所有权的保护和实现按照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 外资企业同自己的员工订立有关知识所有权的合同时,应与企业的合约规定的条件相符合,企业的营业执照、工业样板和商品标志应按照企业与员工签订的相应合同的规定来办理。该合同同时也使员工向企业出让获得营业执照的权利,并得到企业保证工人在物质、生产和社会方面应得到的权利。如果员工和外资企业之间没有签订这样的合同,则经营许可证要发给生产厂家、工业样板和商品标志的所有者。企业有权组织生产发明、工业模板或商品标志,在与拥有营业执照的生产方面签订的合同的条件下,外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给在国外属于它们生产发明和工业样板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包括辞职和开除问题,劳动和休息制度,劳动支付条件,保险和赔偿一系列在外资企业中的问题,这些问题应由集体合同和个人劳动合同(具体的)来共同调解。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相比,集体和个人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削弱企业员工的地位。 外国公民可以成为工人和职员中的一员,也可以在外资企业的管理机关任职,有关离职,劳动和休息的条件,以及退休金保障的问题,外籍员工都应在与企业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中达成一致意见。外籍员工得到的按外汇计算的工资报酬在扣除所得税之后,可以转到国外,外资企业工会的工作要以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为基本原则。 第三十四条 :外资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保障 外资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他们的社会保障(外籍工人的退休保障除外)按照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的准则进行调整。外资企业中外籍员工的退休保证金可以转账拨到外籍员工常住国家相应的基金会,并以这些国家的汇率和条件为准。外资企业按照苏联和外国员工国家社会保险进行扣除,以及扣除苏联工人的退休保证金以供货给俄罗斯联邦的企业和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