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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对于合资企业:创办人请求企业登记注册的书面申请;创建文件经公证证明无误的副本,一式两份;在法律规定条件下相应的鉴定证明;对于苏联法人代表--个人私有财产建立企业的决议经公证证明无误的副本或者其全权代表机关的副本,以及对于每个成为苏联法人的合作企业参预者来说,经公证证明无误的成立文件副本;外国投资者有支付能力的证明,并且要告之其所委托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借贷机关(用俄语准确地翻译过来);贸易清单的发单,包括企业所在国、其他投资者根据自己所在国、国籍所在国和常住国的法律(用俄语准确地翻译过来)。 2)对于全部资金都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书面注册登记申请;企业成立的文件经公证证明无误的副本(一式两份);外国投资者有支付能力的证明,并且告之其所委托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借贷机构(用俄语准确地翻译过来);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国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清单的发票(用俄语准确地翻译过来);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做出相应鉴定的证明书。 3)对于外资企业的分支和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为建立分支机构,请求予以登记注册,企业领导人签署的申请函;企业管理主管机关关于成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其摘录经公证证明无误的副本;企业成立分支的成立文件经公证证明无误的副本;对于外国法人--在投资国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清单或者根据其所在国法律证明其法律地位的等效证明(用俄语准确地翻译过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所作相应检验的鉴定书。 国家注册证应该同时也是已经登记过的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成立的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或是其撤销的见证。 外资企业递交给登记机关的企业主管机关关于其成立文件加以修改和补充的决议经公证证明无误的副本,不得迟于其成立后30天。在企业成立的文件中提出的修改和补充只能在登记后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登记注册期限 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或者其他全权代表国家机关应该在外资企业提出登记注册申请之后21天之内予以注册或者告之申请人拒绝注册的原因。被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要以固定的形式出示登记证明。外资企业从登记之时起开始具有法人资格。登记注册的消息由地方当局机关通知企业所在地。许可经营的通告刊登在报刊上。 第十八条 :拒绝给外资企业注册 拒绝给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只可能是由于该企业的成立程序或者经营许可证违反了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拒绝注册可以去法院部门上诉。 第十九条 :关闭外资企业 关闭外资企业应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上进行,为了建设合适的企业法律组织形式。在外资企业成立期满1年后仍然没有任何确凿的文件能证明每个组织者都交纳了不少于企业成立时注册的资金的50%,那么曾给该企业登记注册的机关应该承认其没有成功而做出撤销该企业的决定,这样的告示要发表在报刊上,撤销外资企业的登记由当初曾为其注册的机关负责,并以撤销委员会和消除差额证明机关的决定为基础,关于撤销的通告发表在报刊上。 第四章 外资企业的活动类型和条件 第二十条 :活动类型 外资企业可以采取任何符合企业章程所规定的活动类型,除了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所禁止的。与外资企业有价证券的运作相关的保险活动和中介活动地进行应当取得俄罗斯联邦财政部的许可证。在特许的基础上,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可以规定外资企业进行其他形式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的派生企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关 根据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联邦加盟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及相应的外国国家法律,外资企业可以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派生企业,以及俄联邦境内或国外的分支机构和代表人,同时也可以在一些国家经过一段时期的观察。 外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要按照外资企业规定的条例进行活动,它们有权在俄罗斯联邦的银行机关开账户。 第二十二条 :在俄罗斯联邦市场上出售商品、劳动和服务的条件 外资企业可以以合同为依据确定在俄罗斯联邦市场上出售其生产的产品(劳动、服务)的条件,包括产品价格,以及从该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条件。外资企业要支付从俄罗斯联邦市场上得到的商品和服务,同时还要支付在俄联邦境内占用住房和非住房的租金,这些款项要按苏联本币来支付。 第二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联合及同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