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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章 外国投资者的参股、股份、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获得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得到企业的参股权,股份,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 外国投资者有权得到设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企业的入股权,股份,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外国投资者获得的企业的入股权(股份、股票)既可以用苏联货币,作为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和其他加盟共和国得到的收入,也可以用外汇。最近时间的外汇换算成卢布按照苏联国家银行的外汇汇率,并在对外经济业务中被接受。对于购买到的低于苏联国家银行对外经贸业务中的汇率的苏联货币,外国投资无权使用。并用来购买参股权、股份、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如果外国投资者用外汇买到了企业的入股权(股份、股票),则该企业就可被视为对外合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在用苏联货币支付的企业中占有超过50%的股份(股票),则该企业可视为外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就可获得法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国投资者获得企业入股权,股份,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应到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或其他全权代表的国家机关处登记注册,外国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购买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应由俄罗斯联邦关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的法律条文来调整。 第三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获得国家有价证券 经过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或者加盟共和国中央财政机关的同意,外国投资者可以购买到国家有价证券。 第三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加入 外国投资者可以加入国家和市政府旗下的企业,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投资建设的未完工项目,投资者参加国家和市政府企业的竞争和拍卖活动要遵守俄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用苏联货币支付购买的企业或者参股权(股份、股票)。外国投资者可以使用其所拥有的苏联货币形式的资金,是作为在俄罗斯联邦和其他加盟共和国境内投资所得的收入,外国投资者无权使用低于苏联国家银行在对外经济业务中的汇率而购买到的苏联货币。外国投资者可以把拥有的外汇资金兑换成苏联货币,要按照苏联国家银行在对外经济业务中规定的汇率,要在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和其他全权代表的银行里办理专门的账户。上面所提的资金可以破例使用。外国投资者有权把没有消费完的剩余金从上述的户头上转成外汇形式。 第六章 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 第三十八条 :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向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包括其租赁使用,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按照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和其他俄联邦境内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财产出租 财产出租给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要由出租者实行,并根据俄联邦境内现行法律在签订的租赁协议的基础上办理。俄罗斯联邦共和国联邦个人的财产出租超过1亿卢布,应该委托国家机关全权代理这笔财产。 第四十条 :租让合同 赋予外国投资者以权利,来整治和开垦修复和未修复的自然资源,实行经济活动,充分利用属于国家,个人,并没有移交给企业、机关、组织的经济客体,进行经济活动和管理业务,但要以租让合同为基础,租让合同是同外国投资者、俄联邦部长会议或者其他全权代表的国家机关在俄联邦现行租赁法的基础上签订的。租让合同的有效期限取决于租赁的性质和条件,但是不能超过50年。 如果一方在合同上预先声明不同意,则不允许另一方单方面修改租赁合同的条件。租赁合同可以包含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中所没有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得到俄罗斯联邦最高委员会的确认。 第七章 在自由经济区的外国投资 第四十一条 :自由贸易区 为了引进外国资金,先进技术、工艺和管理经验,发展俄罗斯联邦的出口潜能,在其境内建立了一批自由贸易区。在自由贸易区为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制订了与内地相比相对优惠的经济制度活动。 第四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在自由贸易区从事经济活动的条件 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在自由贸易区从事经济贸易活动,除了可以享有俄联邦境内现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保障之外,还可以拥有如下补充的优惠: --外资企业注册程度简单化;含外国资本超过七千五百万卢布的企业应当直接由全权代表机关在自由贸易区登记注册; --优惠税收制度;对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可以降低税率,包括向国外转账利润的税率,在这种情况下税率不应低于俄罗斯联邦境内规定的对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的税率的50%。 --降低使用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利息;提供期限长达七十年的长期租赁权,并且有转租权; --特殊海关制度,包括降低出口和进口货物的海关税收及穿越国境线的程序简单化。 --外国公民,包括没有签证者的出入境程度简单化。 自由贸易区境内优惠措施的类型和规模由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提出并由俄联邦最高委员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