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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获批准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名字; (b)如果获批准的教育服务提供方不是自然人--主要的行政负责人; (c)获批准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经营地; (d)获批准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登记期限; (e)获批准的教育服务提供方提供的课程; (f)提供的每门课程所能达到的教育程度; (g)提供的每门课程所收取的费用; (h)获批准的教育服务提供方所能接受的学生数目。 条例4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课程登记费 如果: (a)依据条例规定,被作为课程登记费的一定数额的课程费用由某学生或以其名义向提供方支付;并且 (b)提供方将全部或部分数额划到被通知的信托帐户中; 那么,提供方可以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条例4A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学费 (1)如果: (a)一定数量的作为学费的课程费用由学生或以其名义向提供方支付;并且 (b)提供方将全部或部分数额划到被通知的信托帐户中; 那么,提供方可以依据第(2)条和第(5)条的规定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2)适用第(1)条的提供方可以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返还或支付: (a)在课程开始之前--不超过学生帐户中存款数额的20%的一定数额的费用。 (b)在课程开始之后--在(a)款规定的就该帐户的退还与支付之前不超过学生帐户中存款数额的45%的一定数额的费用。 (3)如果: (a)一定数量的作为学费的课程费用由学生或以其名义向提供方支付;并且 (b)依据条例6A第(1)条中的免除规定,提供方没有将超过数额20%的那部分划到被通知的信托帐户中, 那么,提供方可以依据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费用。 (4)适用第(3)条的提供方可以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 (a)在课程开始之前--不超过第(3)条(a)款中提及的数额的20%与还没划到该帐户上的数额之间的差额的费用;和 (b)在课程开始之后--不超过第(3)条(a)款中提及的数额的45%与以下数额之间的差额的费用: (i)如果一定数额的费用已经依据(a)款的规定退还或支付给该帐户,那么“以下数额”是数额总额与还未划到该帐户上的数额;或者 (ii)如果一定数额的费用还未依据(a)款的规定退还或支付给该帐户,那么“以下数额”是还未划到该帐户上的数额。 (5)提供方可以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部分剩余的课程费用,如果: (a)退还或支付给该帐户的数额不超过学生提供的一部分课程的学费的数额;并且 (b)提供方在一周内多次未按本条的规定采取行动。 条例5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其他费用 在签证准许或入境许可之前不退还或支付 (1A)在支付该帐户金钱或以其名义支付的学生得到依据1958年移民法的规定允许学生来澳大利亚或在澳大利亚学习的签证许可或入境许可之前,提供方不应向本条例适用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课程费用。 膳食和其他内部服务 (1)如果一定数额的非学费性质的费用由某学生或以其名义向提供方支付用来作为膳食和学生的内部服务费,则提供方可以按以下条件的规定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上述费用: (a)如果退还按照学生的地址支付给: (i)提供上述服务的个人;或 (ii)学生或学生指定的另一个人;按照收件人地址;和 (b)如果(a)款不能适用,那么在与费用相关的期限生效之前最多有3个月的时间。 水路运输和空中运输 (2)如果一定数额的费用是通过水运或空运的方式由学生或以其名义向提供方支付,则提供方可以于服务提供的当天或在此后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运输服务费用。 医疗保险 (3)如果一定数额的费用由学生或以其名义向提供方支付以此作为以下机构的学生医疗保险: (a)私人医疗福利机构;或 (b)针对该法第6A节中“课程费用”定义规定的其他医疗福利机构; 提供方可以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由学生或以其名义在付款到期之前支付的一定期间(最多28天)的学生医疗保险的费用。 (3A)如果依据1958年移民法的规定,准许学生来澳大利亚或在澳大利亚学习的签证许可是学生获得医疗保险必要条件,那么第(1A)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金钱。 必须交纳的学生会费用 (4)如果一定数额的费用由学生或以其名义向提供方支付,以此作为学生成为学生会成员的会员费或某一学生必须加入的社团的会员费,则提供方可以遵照以下条件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上述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