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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申请应以书面方式并且应列出以下全部条款: (a)学费担保方案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地; (b)学费担保方案的运作方式,包括提供给学生的相等教育或训练的具体安排; (c)是或将要成为该方案成员的各个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 (d)学费担保方案所含盖的方案成员或未来成员提供的各门课程。 (此处缺(3)。英语原文即如此。) (4)提出的申请及连同它一起的其他文件应: (a)字迹清楚明了,是打印或手写的文件以便可被清楚的复印; (b)向堪培拉的部门总署提出。 (5)部长为了更合理适当的考虑该申请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信息。 条例15学费担保方案的批准 如果某一学费担保方案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要求,部长应予以批准。 条例16申报要求--免除提供方学费担保方案的会费 (1)按照条例9的规定享有对该法第7A部分要求的豁免权的提供方应在申报期限结束后28日内向部长提供: (a)解释为什么提供方享有对该法第7A节要求的豁免权的书面通知;和 (b)如果提供方依据条例9(2)款规定享有对该法第7A部分要求的豁免权,那么: (i)条例9第(2)条(b)款中提及的保险单或担保文据的副本;和 (ii)载有享受保险或担保赔偿的每位学生名字的名册。 条例17学费担保方案批准的撤销 部长可以撤销某一学费担保方案的批准,如果: (a)该学费担保方案不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或 (b)学费担保方案的管理人未能遵守条例18的规定(申报要求)。 条例18行政上诉法庭的复议 依据1975年行政上诉法庭法可以向行政上诉法庭申请对部长做出的不批准学费担保方案或撤消对该学费担保方案批准的决定的复议。 条例19部长的授权委托 部长可以将其依据本条例所享有的权力授权给部里的某一高级行政服务官员。 列表1条例7第(1)条 格式 澳大利亚共和国 1991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教育服务提供方登记和财务规章) 关于以海外留学生的名义持有的被通知的信托帐户资金的申报期限(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的声明书 提供方的名称: (如果的企业或公司,那么注册的名称) ACN号(如果提供方是一家公司): 提供方代号:名称: 已注册的提供方的经营地: 关于提供方的被通知的信托帐户资金的资料信息: (a)存放被通知的信托帐户资金的银行或银行分行的名称: (b)存放被通知的信托帐户资金的银行帐户的数目。 (c)与(b)款相关的每个银行帐户的用户名字。 (d)于申报期限开始之日被通知的信托帐户内存有的资金总额(澳元): (e)与条款(d)相关的课程登记的数量: (f)于申报期限结束之日被通知的信托帐户内存有的资金总额(澳元): (g)与条款(f)相关的课程登记的数量: (h)在申报期限内被通知的信托帐户内存有的资金总额(澳元): (i)与条款(h)相关的课程登记的数量: 本人发誓在此声明书中所列的资料信息就我所知完全真实可靠。 日期: (提供方主要的行政负责人的名字) (提供方主要的行政负责人的盖章) 本人<注>/我们<注>出具此证明,在本证明书所需的要求范围内,本人/我们已经按照澳大利亚审计标准在申报期限结束时(×年×月×日)对提供方________的帐户和档案进行审核。就我/我们所知,在本声明书中所列的各条目完全真实可靠/不真实可靠,并且________(提供方名称)符合该法第6A节、第6B节和第6C节的规定<注>;或不符合该法第6A节、第6B节和第6C节的规定<注>;或以下列资格限定为条件<注>(插入已注册的公司审计员的资格限定条件),符合该法第6A节、第6B节和第6C节的规定<注>。 日期: (已注册的公司审计员的姓名和地址) (已注册的公司审计员的盖章) <注>如果没有则忽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