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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ii)在获得认股权基础上向印度境外居民所提供证券的价格不能低于印度国内股东购买价格; (3)印度境外居民所购买的权利股票或债券应该受同样条件的限制,包括对原始股票所适用的汇回限制:- 如果股票或债券是在汇回的基础上发行的,那么购买这些认股股票所需要的资金应该通过正常的银行渠道向印度境内的外汇汇款或者借记到NRE/FCNR账户:- 进一步而言,如果这些股票或债券是在非汇回基础上发行的,那么购买股票所需要的资金也应该通过借记到NRO/NRSR/NRNR账户支付。 7、合并之后的印度公司发行和获得股票 (1)如果计划收购或购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印度公司或者以再合并的方式或其他方式重组一家印度公司并且获得了印度法院的批准,那么受让公司或者新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印度境外的让与公司股东发行股票,须满足以下条件,即: (a)印度境外股东在受让公司或新公司的控股比例不能超过中央政府、储备银行或本规章中所列明的比例:- 如果外国股东希望超过本规章中所列明的比例,在获得中央政府的批准之后,让与公司、受让公司或者新公司可以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向储备银行申请批准。 (b)让与公司、受让公司或新公司不能从事农业、种植业、房地产业以及TDRs贸易;及 (c)在合并/并购/重组之前和之后,受让公司或者新公司应该在30天内向储备银行递交由印度境外居民所占让与公司、受让公司或新公司股份的详细报告,同时还应该提交证明本计划规定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得到法庭批准的确认函。 8、根据职工股票期权计划向印度境外居民发行股票 (1)一家印度公司可以根据职工股票期权计划以任何名义向其职工或者居住在印度境外的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职工直接地或通过信托的方式发行股票:- 倘若 (a)该计划是根据《1992年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法》所规定的条款而拟定的;及 (b)根据本计划向非居民雇员分配的股票的面值不超过发行公司实收资本的5%。 (1)信托公司和发行公司必须保证印度境外居民在本计划下所持有的股票价值不能超过分规则(1)第(b)条款所列明的限额。 (2)发行公司从根据本计划发行股票那天起的30天以内向储备银行提供具有以下细节/文件的报告,- (i)本计划下每位股东的名字以及每位股东的股票数量; (ii)发行公司秘书处所签发的证明书,证明在本计划下发行的股票的价值不超过发行公司实收资本的5%并且所发行的股票符合SEBI在这方面所做的规定。 9、印度境外居民转让一家印度公司的股票和可转换债券 (1)根据分规章(2)条款的规定,一位印度境外居民按照本规章规定而持有的一家印度公司的股票或债券可以根据本规章相关表中所列明的条件转让这些股票和债券。 (2) (i)非印度居民或非海外公司机构的外国人将其所持有的股票或者可转换债券出售给任何印度境外居民: 倘若股票受让人已经得到中央政府的实现批准以及他通过投资于股票、债券、技术协作、商标协定或者其他名义而拥有自己的公司,并且该公司与所转让印度公司具有相同的或相似的经营领域。 (ii)非印度居民或一家海外公司机构可以通过出售的方式将他所持有的股票或可转换债券转让给其他的非印度居民或者海外公司机构。 (iii)印度境外居民可以通过馈赠的方式将其所持有的债券转让给印度居民。 10、在某些情况下,储备银行预先批准证券转让 A、印度居民通过馈赠或者销售的方式转让证券 印度居民打算将证券转让给印度境外居民:- (a)通过馈赠的方式转让证券应该向储备银行提出申请并且提供以下信息,即: (i)让与人与未来的受让人的姓名和地址; (ii)让与人与未来的受让人之间的关系; (iii)馈赠原因。 B、印度境外居民以规章9中所不包含的销售方式转让证券 (1)当印度境外居民以规章9中所不包含的销售方式向印度居民转让其所持有的股票/可转换债券时,他应该用TS1的格式向储备银行提出申请并且得到储备银行的预先批准。 (2)储备银行在授予批准时应该将以下因素考虑在内,即: (a)印度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i)按照证券交易所现行市场价格并通过在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商业银行家或者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的股票经纪人进行出售; (ii)如果不是第(i)条中所提到的转让,那么储备银行应该确保待出售股票价格是在申请日之前一周内股票的平均报价(将每日的价格平均)加上5%的上下波动幅度。但是如果外国合作者或者印度公司的外国促销员为了通过管理控制而得到对居民促销员的优惠,他们可以按照比上述价格最多高出25%的价格出售给现在的促销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