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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如果印度公司股票不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交易量很少, (i)当在现行的估价方法的基础上按照买卖双方共同商定的价格并且有打算转让股份的印度公司的法定审计员提价的证明书时,每家公司每次所转让的股票价值不超过200万卢比。及 (ii)按照所达成的价格,每家公司每次转让价值在200万卢比以上的股票时,出售者可以自主选择以下方式,即: (A)在每股收益(EPS)基础上的价格乘以价格收益(P/E),或者在净资产价值(NAV)基础上的价格乘以账面价格;在两者中选择价值最高者; 或者 (B)小额股票的现行市场价格可以由储备银行规定,这样全部股权是通过交易系统的屏幕在不少于5个交易日内出售的; (C)如果股票不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那么由公司的法定审计员和特许会计师或者在印度证券交易委员注册的商业银行家二者分别独立评估的股票价格中较低者就是转让价格。 解释: (i)如果印度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种股票,在提出申请之前的6个月内年的交易量小于交易所登记股票的2%(按股票数量),那么这支股票就是交易量很小的股票。 (ii)为了达到每股净资产价值,应该从总资产价值中减去以前的各种支出、累计损失、全部外债、储备金升值和资本储备(以现金形式的津贴除外)并且所达到的股票净值再除以所发行股票数目。或者,从股本权益和储备金中(储备金升值除外)减去无形资产并且所得到的数额再除以所发行的股票数额。所计算的NAV应该是用在提出申请之前的一个日历月内的孟买证券交易全国指数的平均BV倍数并且BV倍数应该减去40%的折扣。 (iii)为计算在每股收益基础上的价格,应该使用该公司最新的收支平衡表中的每股收益连同在提出申请之前的一个日历月内的孟买证券交易全国指数的平均价格收益倍数并且价格收益应该减去40%的折扣。 11、销售收益汇款 (1)印度境外居民必须依照本规章和相关表中所列明的条件汇寄其印度证券的销售收益。 (2)授权经销商可以允许将证券销售收益(税后净值)汇给国外的股票出售者:- 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该出售者是在汇回的基础上持有股票; (b)该证券是在印度著名的证券交易所通过证券经纪人按照证券交易所所决定的市场价格出售或者储备银行批准了出售这些证券并且将上述销售收益汇出,及 (c)没有收入税务局的反对或者有收入税务局的税收上缴证明书。 表1: 外国直接投资计划 (见规章(5)和(1)) 1、印度境外居民购买印度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的债券 (1)规章5分规章(1)中所提到的印度境外居民,在满足本表所列出的条款和条件时,可以购买规定范围内的、由印度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可转换债券。 (2)如果按照本计划打算成为合作者或者获得全部股份而成立一家新印度公司,那么他应该得到中央政府的事先批准,并且他原来的公司或者通过投资于股票、债券、技术合作、商标协定或者其他任何命令的投资而在印度的合伙公司应该和发行股票的印度公司从事相同或者相似的领域。 2、储备银行自动批准印度公司发行股票 (1)如果印度公司符合印度政府工商部的工业援助秘书处(SIA)不时通知的工业政策和程序条款的规定,并且并不从事本表附录中所包括的业务或者工业制造,那么它在附录B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印度境外居民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债券。 倘若: (i)根据《1951年工业(开发和调节)法》或者由印度政府通知的按照1991年的工业政策不时修改的本地政策规定,发行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不需要获得工业许可证。 (ii)为了获得任何一家印度公司的现有股份,该股票或者可转换债券不是由印度公司发行的。 解释: 如果符合本条条款规定,那么从事本表附录B中的业务或工业制造的公司为了实现扩张计划,可以在附录B中所规定的范围内发行股票或债券。 (2)在印度成立的贸易公司可以向在本条中所提到的外国人发行占其资本51%股票或者可转换债券,并且,如果该公司在位于新德里的印度政府商业部外贸总领事处注册为出口/贸易/星级贸易/超级商行,则可以将分红汇给国外股东。 (3)并不从事附录A中所包含的业务或工业生产的小规模的印度公司,可以在其全部资本的24%的范围内,向第1条中所提到的人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债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