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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该公司可以发行超过其全部资本24%的股票,如果 (a)它放弃了小规模地位; (b)它不再从事或者准备不再从事小规模部门的生产,及 (c)它符合附录B中所列明的最高限额。 (4)尽管在第(3)条款中所包含的各种情况,一家出口导向型公司或者在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软件科技园以及电子硬件科技园设立的公司,可以在不超过附录B所规定的24%最高限额内,向第一条所提到的印度境外居民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债券。 3、一家公司发行股票要求得到政府的批准 如果得到工业援助秘书处或者印度政府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的预先批准,并且符合本批准有关条款和条件的规定,则一家公司从事或者打算从事在附录A中所列明的业务或者打算超过附录B中所列明的部门限额向印度境外居民发行股票或者没有资格向印度境外居民发行股票的公司,可以向第一条中所提到的印度境外居民发行股票。 4、通过ADR和/或GDR方式的国际报价发行股票 (1)为了发行全球存放收据(GDRs)和/或美国存放收据,印度公司可以向印度境外居民发行以卢比标价的股票, 倘若发行这种股票的公司 (a)印度政府财政部批准其发行ADRs和/或GDRs或者根据正在实施的相关计划的条款或者财政部所颁发通知,其有资格发行ADRs/GDRs,及 (b)根据本规章规定,有资格向印度境外居民发行股票,及 (c)ADRs/GDRs的发行应该根据外币可转换债券发行计划和1993年普通股票(通过存款收据机制)发行计划以及中央政府发布的指导方针。 (2)根据第(1)款的规定而发行股票的公司,应该在完成发行的30天内以附录‘C’中列明的方式向储备银行提供这次发行的全部细节。 (3)以ADRs/GDRs方式发行股票的公司,应该在每季度结束之后的15天内,以附录‘D’所列明的方式向储备银行提供每季度受益。 (4)印度公司在条款(1)中所筹集到的尚未汇回或者使用的外汇资金可以将投资于- (a)存款、存单或者评级不低于标准普尔AL+级或者穆迪短期债务的P1级, (b)存放于印度授权经销商的印度境外分支,及 (c)国库券以及期限或者未满期限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下的其他货币工具。 5、发行价格 根据本表向印度境外居民发行的股票价格不能低于 (a)如果发行公司是在印度著名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那么发行价格不得低于SEBI规定的指导价格,及 (b)根据以往资本发行管理员的指导方针规定,由特许会计师计算的股票公平价格。 6、红利平衡 如果一家公司从事于在附录E中所列明的生活消费品部门或者在工业援助秘书处所通知的工业政策和程序中列明红利平衡条件的其他任何活动,从开始商业生产起的7年期限内向印度境外投资者累计支付的红利外汇不能超过该公司这些年累计的出口收益。 倘若 (a)本条限制不适用于 (i)国际金融公司(IFC)、德国Entwicklungs Gescelschaft(DEG)、英联邦开发公司(CDC)以及亚洲开发银行(ADB)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 (ii)一家公司已经完成了从开始商业生产算起的7年期限。 (b)如果现在的公司根据本规章的规定向印度境外的居民发行新股,则从开始发行那天起该限制就是用于新股。 7、优先股的分红比率 根据本规章规定而发行的优先股或者可转换优先股的红利率不能超过在该公司董事会推荐发行该股票当天的印度国家银行实行的基本借款利率300个基点。 8、向印度境外居民所发行股票的支付方式 印度公司根据本表规定向印度境外居民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债券,应该收回这些股票的报酬- (i)通过正常的银行渠道向印度汇款,或者 (ii)通过借记到该人在授权经销商/授权银行所开设的NRE/FCNR账户。 9、印度公司报告 (1)根据本规章规定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债券的印度公司应该向储备银行提交, (A)从收到报酬起的30天内,该报告应该列明: (i)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和地址; (ii)收到这些资金的日期以及换算成卢比的价值; (iii)接收这些资金所通过的授权经销商的姓名和地址,及 (iv)政府批准的详细资料(如果有的话)。 (B)从发行股票起的30天内,上缴一份以FC-GPR格式的报告以及 (i)接收印度境外居民投资的印度公司的秘书处的证明书以证明: (a)完全符合《1956年公司法》的所有要求; (b)完全符合政府批准的条款和条件(如果有的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