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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制订章程用来规范,如何接受和利用由任何人或团体给予的外商出资捐赠或外国友好援助,以便确保两院、政治联盟、外交部门以及其他民间机构和工作在国民生活重要领域的个人,在处理与此相关的或因之产生的事宜时, 以符合独立的民主的共和国的利益为宗旨来履行职责。 本法由议会与印度共和国二十七年颁布实施如下: 第Ⅰ章:前言 第1条 :短标题、适用范畴、应用与生效 (1)本法可称为1976年外商出资捐赠(规则)法。 (2)本法适用于印度国所有地区,并且还应适用于: (a)印度境外的印度公民; (b)印度组建的、注册的公司或合伙公司在印度境外的合营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 (3)本法生效日期以中央政府在政府公报上指定日期为准。 第2条 :定义 (1)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 (a)“团体”是指由个人组成的、包括社会团体在内的、不论是否组建成公司的,并在印度设立一个不论是否依照1860年社会团体注册法(1860年第21号)注册的办公机构的席会,以及其他不论使用何种名称的组织; (b)“候选人”是指被正式提名为参与立法机构竞选的候选人; (c)“外商出资捐赠”是指由任何外国来源做出的捐赠、移交或转让的- (i)任何物品,但不包括作为礼物赠送给某人的私人用品,如果该物品在作为礼品赠送的当天,在印度市场价格不超过一千卢比; (ii)任何货币,不论印度本币或外国货币; (iii)在1973年外汇管理法(1973年第46号)第2条第(i)款中定义的外国证券; [说明:本条提到的有关任何物品、货币或外国证券的捐赠、移交、转让,不论直接的或通过一个或几个人来执行,都应被认可为本条款含义范畴内的外商出资捐赠;]1 (d)“外国友好援助”是指由外国来源提供的非临时性的,为某人前往任何外国、境外地区承担支付其旅行费用,或给与其免费膳宿、住宿、运输或医疗保健等优惠待遇。 (e)“外国来源”包括- (i)任何外国、境外地区政府以及这些政府的任何代理机构; (ii)任何国际机构,不包括联合国、或其任何专门机构、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或其他类似中央政府的机构,具体情况将在政府公报中对其进行公布; (iii)外国公司的含义除参照1956年公司法(1956年第1号)第591条规定之外,还包括以下- (A)属于一家外国公司的子公司的公司,和 (B)本法中含义范畴内的跨国公司。 (iv)不属于在外国或印度境外地区组建的外国公司的一家公司; (v)本法中含义范畴内的跨国公司; (vi)在1956年公司法(1956年第1号)含义范畴内的公司,如果公司的一半以上名义股份资产单独的或联合的被下述一个或多个持有人所持有- (A)外国或境外地区的政府; (B)外国或境外地区的公民; (C)在外国或境外地区组建的公司; (D)在外国或境外地区注册的或形成的信托公司、社团、或其他个人组建的组织(不论是否组成公司)。 (vii)不论是否在外国或境外地区注册的,属于外国或境外地区的工会; (viii)不论用何种名称的外国信托公司,或具有信托性质的或者主要由外国或境外地区投资的外国基金会; (ix)在印度境外注册或成立的社团、俱乐部、组织; (x)外国公民。 但不包括中央政府以政府公报公布的方式批准其在印度从事相应活动的任何外交机构。 (f)“立法机关”是指- (i)可指议会两院, (ii)州议会下院,或者如果某个州具备议会上院,则可指该州的议会两院, (iii)根据1963年区域联盟政府法(1963年第20号)组建的区域联盟的议会下院, (iv)根据1966年德里行政管理法(1966年第19号)第3条设立的德里市议会, (v)根据1973年刑事诉讼法(1974年第2号)定义的在主要城市的市政府, (vi)阿萨姆邦和梅加拉亚邦州的、宪法第VI计划表中规定的米佐拉姆区域联盟的行政区政府和地方政府,或者 (vii)中央政府视情况而定,公布的任何其他经选举产生的机构; [(g)“政党”是指- 符合以下条件的、印度公民个人组建的团体或组织- (i)即已经或被认可为,作为政治党派按照现行的1968年选举标志(保留与分配)令在印度选举委员会登记的;或者 (ii)已经确定了参与议会竞选候选人的,但还没有或未被认可为作为政党按照现行的1968年选举标志(保留与分配)令注册的。 (iii)在1984年9月27日公布的,目前仍然生效的印度选举委员会第56/J&K/84号公告中表格Ⅰ第1列中提到的政治党派;]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