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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实施时间】 1997-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0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1997年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

[接上页]

  (B)预付金
  
  (1)(a)对于开庭时间持续10日以内的,应向仲裁庭缴纳预付金每人每天250英镑,或由本协会委员会不定期确定的数额。预付金将由要求确定开庭日期的一方当事人支付,或者,如果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开庭日期的,由双方当事人平摊,并且应在确定开庭日期之后14日内支付,或者在开庭的第一天(开庭日)之前6个月内支付,两者取其中较晚的日期。如果逾期没有全额支付,仲裁 庭有权取消预定开庭日期,但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7日内支付拖欠余额从而确保恢复预定的日期。
  
  (b)持续开庭时间超过10日部分而不到15日的,上述(1)(a)项规定的预付金应按每天增加百分之三十计算,超过15日部分而不到20日的,按每天增加百分之六十计算,上述费用也可按仲裁庭意见,以不予退还的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超过20日的开庭审理,仲裁预付金应按20日的费率计算,还要加上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对超过天数的数额。
  
  (c)在将要对案件作出裁决或在庭审开始之后,案件得到和解,则在计算仲裁费用时,或者在案件和解的情况下计算应付仲裁庭的费用时,应适当考虑已经交纳的仲裁预付金。
  
  (d)仲裁开庭日之前,或开庭日之时,或开庭日之后,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审理予以中止,或开庭日期予以取消的,除非当事人同意以不可退还的分期付款形式或其他方式支付,仲裁预付金将由仲裁庭决定:(i)如果开庭日之前,或开庭日之时,或开庭日之后3个月以内中止或取消开庭的,全额收取之;(ii)如果开庭日之前3个月以上中止或取消开庭的,收取百分之五十。另外,还可收取任何中间裁决费用及实际开支,或者从根据上述(ii)段规定的应退款项中予以扣除。
  
  (e)依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审理中止或开庭日期取消并确定一个新的开庭日期的,则根据上述(a)项和(b)项的规定,应进一步缴纳仲裁预付金。
  
  (2)仲裁员或公断人在收到全部或部分仲裁预付金后,由于任何原因而被替换,则应在扣除其已付出的劳动报酬后,负责将其余预付金转给他的替换人。如果发生死亡,则其代理人有相应义务。
  
  住宿
  
  (1)如果由仲裁庭安排住宿和/或伙食,其费用通常作为裁决费用的一部分而得到补偿,但是如果庭审中止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仲裁庭保留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产生有关费用后立即以平摊的方式(或仲裁庭指示的其他方式)暂付上述费用的权力。在预订住宿和/或伙食前,如果仲裁庭认为适当,他们可以要求当事人为其提供足以补偿由此可能产生责任的担保。
  
  (2)如果当事人预订并支付住宿费用,并且希望其费用在裁决书中得到裁定,则必要的有关情况须及时提供给仲裁庭。
  
  附件二
  
  书面审理
  
  推荐的仲裁程序
  
  如果仲裁庭决定或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开庭审理而对争议作出裁决,则推荐协议使用下列1-5项所列程序。
  
  当双方当事人已同意使用本程序(或任何修改)时,应通知仲裁庭。如果双方或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此之后意欲申请开庭审理,则须立即通知仲裁庭。
  
  双方陈述等文件的交换应在当事人之间直接进行,除非案件委托他人(例如律师或团体)代为处理。
  
  所有陈述、意见和文件的副本必须同时提交仲裁庭,并且所有与仲裁庭的通讯也必须抄送对方当事人。
  
  所有文件副本必须清晰,并且必要时提供译文。
  
  (1)申请人应该在双方当事人同意或经仲裁庭命令采纳本程序
  
  审理之日起28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其书面的仲裁申请,并附具证据材料,同时抄送仲裁庭。
  
  (2)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后28日内应向申请人发出书面答辩 意见(包括与反请求有关的意见),并附具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之外的证明文件,同时抄送仲裁庭。
  
  (3)如果没有反请求,申请人对仲裁申请的最后陈述(如有的话)应在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和文件之日起21日内提交被申请人和仲裁庭。
  
  (4)如果有反请求:
  
  (a) 申请人应在其收到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书及其附件之日起28日内提交答辩书以及与反请求有关的任何补充文件。
  
  (b) 被申请人对反请求的最后陈述(如有的话)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答辩书和补充文件(如有的话)之日起21日内提出。
  
  (5)仲裁庭在此之后将通知双方当事人即将作出裁决的意图,并且除非任何一方当事人在7日内要求进一步提供陈述及/或文件,并得到同意,否则仲裁庭将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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