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实施时间】 1997-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0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1997年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

[接上页]

  (iii)当事人要引用专家证据时,以仲裁庭命令或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方式对下列事项达成一个时间表:
  
  (a) 专家报告的交换;
  
  (b) 召开“无偏见”的专家会议,同意或缩小争议事项的范围;
  
  (c) 由专家起草一个备忘录,列明已经约定的问题以及仍存在分歧的事项;
  
  (d) 专家报告补充文件的送达;
  
  (iv) 仲裁庭命令或当事人协商同意,仲裁庭是否应根据专家报告来处理技术性问题,而不需要专家报告的作者提供口头证据。
  
  6、 预备会议的事项/中间裁决
  
  仲裁庭和当事人应在预备会议中考虑以下问题:
  
  (i) 什么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重要事项;
  
  (ii) 重要事项最好如何确定;
  
  (iii) 如果有一个或多个重要事项(如合同解释)在预备会议上予以确定,是否会节省时间及开支;
  
  (iv) 责任和损害是否应在一次庭审中确定还是分别确定。
  
  7、 当事人提问
  
  可以考虑一方当事人(或仲裁庭)是否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问题,以及以何种方式提出。
  
  8、 庭审程序
  
  以下问题应作出指示:
  
  (i) 如果适用有关证据规则,并且通常是有关证据在庭审时提交的方式或格式的规则,应该怎么办;
  
  (ii) 允许证人作证的时间,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其观点的时间;
  
  (iii) 当事人的观点应以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或二者综合的形式提出。
  
  9、 仲裁庭调查
  
  仲裁庭的调查对澄清事实有帮助吗?
  
  10、 检验
  
  参加试验或实验,或者检验争议中特定标的是否有助于仲裁庭?
  
  11、 文件
  
  (i) 如果可能,提供一致认可的文件清单及相关人员名单表;
  
  文件的归类(如不同题目归于不同卷宗,或按其他恰当的分类)以及文件归类日期;
  
  (ii) 避免收录不必要的文件;
  
  (iii) 如果材料数量很多,应考虑仅复印主要的文件卷,并提供核心部分。
  
  12、 提前阅卷
  
  (i) 在庭审前应尽可能早地向仲裁庭提供仲裁诉辩文件及其他适当材料(如专家报告)。
  
  (ii) 正常开庭后,是否需要在庭审过程中给仲裁庭留出单独阅读的时间(以减少若不如此将不得不朗读文件的时间)?
  
  13、 多方当事人争议
  
  (i) 合并庭审或连续庭审(见本规则第15条(b)款);
  
  (ii) 一般程序。
  
  14、 陈述
  
  庭审中的陈述程度要与案件范围适应。
  
  15、 开庭日期
  
  (在大多数案件中,在文件披露实质性完成后,开庭日期的确定将成为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当事人能够具体考虑庭审大致所需时间,并且由当事人做好准备后,确定开庭日期的申请方能提出。)
  
  (i) 预计开庭持续时间。
  
  (ii) 当事人实际上何时能到庭?
  
  (iii) 证人出庭有无问题?(如证人不能出庭,能否可以通过提前取证,在庭审时以物证/誓词代替之,或通过留言电话、视频网络,或录象的方式代替之?)
  
  (iv) 仲裁庭是否有空(见本规则第20条和附件四)?
  
  (v) 是否需要安排住宿及出庭人数?
  
  (vi) 是否需要特殊服务(如开庭记录,译员等)?
  
  (vii) 关于住宿的安排等:谁来预订/付款?
  
  附件四
  
  仲裁庭的重新组成
  
  以下规定旨在防止双方当事人或任何一方认为不能接受所产生的延误,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宁愿维持现有的仲裁庭,他们仍可这样约定。
  
  1、 是否更换仲裁庭的决定因素取决于仲裁庭能否在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申请开庭日期(见本规则第14条(d)款)、告知其预计能够到庭日后合理的时间内,确定一个开庭日期;或者取决于仲裁庭能否在双方当事人无法约定预计到庭日期的情况下,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确定一个较为实际的开庭日期。
  
  2、 对于预计开庭持续10日以内者,将按下表决定多长时间构成合理时间(除非当事人申请一个更为宽容的日期):
  
  预计庭审时间 合理时间
  
  (i) 2日以内 3个月
  
  (ii) 3-5日 6个月
  
  (iii) 6-10日 10个月
  
  下文所述“相关时间期限”即指上述期限中任何一个适当的时间,如果开庭时间超过10日,则指仲裁庭认为合适的时间。
  
  3、 如果独任仲裁员不能在在相关时间期限内确定一个开庭日期,则应提出辞职;如果是双方当事人或任何一方要求他辞职,他应在双方当事人指定了另一位适当的替代仲裁员后立即辞职;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可以请求主席指定一人替代之。
  
  4、 在其他所有情况下,除非仲裁庭所有成员能在相关时间期限内确定一个合适的开庭日期,否则:
  
  (A)仲裁庭将考虑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最佳日期;如果没有约定的最佳日期,仲裁庭将确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