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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如裁决涉及金钱款项的支付,法院在判令中可裁定裁决中的款项自判令之日起以法院认为合理的利率计算利息。 30.撤销裁决的理由 除根据下述一个或几个理由外,任何裁决不得撤销: (a)仲裁员或仲裁长(公断人)行为失当或对审理程序处理失当; (b)裁决系于法院作出废止仲裁判令后作出的或是在仲裁程序根据第35条已失效后作出的。 (c)裁决系不适当地作成或因其它原因而失效。 31.管辖权 (1)除根据本法的规定外,裁决可以在对提交仲裁的事项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提交。 (2)不管现行其它各法中任何规定,关于裁决或关于当事人或在他们名义下提出要求的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合法性或存在的各类问题均应由裁决已经或可能向它提交的法院解决,而非由任何其它法院作出决定,但本法另有规定者除外。 (3)关于仲裁程序进行或由仲裁程序而产生的其他申请均应向裁决已经或可能在那儿提交的法院而非任何其它法院提出。 (4)不管本案中其它任何规定,亦不管现行其它法律的规定,如在任何仲裁审理的根据本法案提出的申请已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则只有该法院对仲裁程序以及之后的一切申请有管辖权,并且仲裁程序也应在该法院而非任何其它法院中进行。 32.禁止对仲裁协议或裁决抗辩的诉讼 不管现行任何法律的规定,对仲裁协议或裁决的存在、效力或合法性不得以任何理由提起诉讼。对仲裁协议或裁决的执行、撤销、修正、修改或其它任何方面的影响不得超过本法所规定的范围。 33.对仲裁协议或裁决抗辩的申请 仲裁协议的任何当事人或在他名义下提出要求的人如对仲裁协议或裁决的存在或有效性提出抗辩或要确定两者的法律效力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凭宣誓书作出决定。 但是,如法院认为正当合适,它也可以听审其它证据,并且它可以如同诉讼案那样作出发现和调查证据的判令。 34.有仲裁协议时中止诉讼程序的权力 如仲裁协议的任何当事人或在他名义下提出要求的任何人就仲裁协议约定的任何事项,针对仲裁协议的任何其它当事人或在他名义下提出要求的任何人提起诉讼程序,该诉讼的任何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提交书面陈述或采取任何其它措施之前的任何时候向受理该讼案的司法机关申请中止诉讼程序;如果该司法机关认为没有充分理由不按仲裁协议的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并且申请人在诉讼开始时以及后来一直愿意并准备做有关仲裁的事情,该司法机关可作出判令中止诉讼程序。 35.诉讼程序对于仲裁的效力 (1)仅以有关仲裁审理标的已开始诉讼程序为由不能使仲裁审理或裁决失效。但是,如有关仲裁审理的全部标的的诉讼程序系在仲裁审理全体当事人之间开始,并且已向仲裁员或仲裁长发出有关通知,则继续进行未决仲裁程序应当失效,除非根据第34条规定有关司法机关已发出中止诉讼程序令。 (2)本条中“审理全体当事人”包括经当事人名义下提出要求和进行诉讼的任何人。 36.如仲裁协议被判令不适用某特定争议时,法院判令裁决为诉讼先决条件的规定亦不适用于此项争议的权力 如果规定(不管是否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仲裁协议项下的裁决应为对仲裁协议任何事项进行诉讼的先决条件,法院如已判令(不管根据本法案还是其它任何法律)有关特定争议的仲裁协议终止其效力,是法院可以进一步判令上述规定对此项特定争议也终止效力。 37.时效 (1)1908年印度时效法案的全部规定应当与适用于法院诉讼程序一样适用于仲裁。 (2)尽管仲裁协议中有条款规定在裁决未作出之前不存在对仲裁协议规定的事项进行诉讼的诉因,但为时效的目的诉因应视作自其应当存在而由于仲裁条款而未能实现时存在。 (3)为本条及1908年印度时效法案的目的,仲裁应视为自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要求其指定仲裁员时开始,或如仲裁协议规定仲? 裁应向协议中提名的或指定的人选提出,则仲裁应自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 出通知要求将争议提交该提出的或指定的人时开始。 (4)如规定将未来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中,除非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已发出指定仲裁员的通知或已指定仲裁员或已采取了其它步骤开始仲裁,否则就协议项下的事项不得申诉,则在该项协议项下的争议出现时,法院如认为此种情形下会出现不适当的困难,法院可以不管协议所定期限是否届满,在公正的条件下对时限予以适当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