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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如法院判令撤销裁决或在仲裁开始后判令仲裁协议终止效力,则在根据1908年印度时效法案计算时效时不应包括仲裁开始之日至法院判令之日这段期限。 38.有关仲裁员报酬或费用的争议 (1)如仲裁员或仲裁长(公断人)在不得到其要求的报酬付清时不发给裁决,法院经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判令仲裁员应当在当事人向法院支付仲裁员要求的费用后发给裁决,并且法院在进行了其认为合适的询问后进一步判令从当事人支付的费用中扣除法院认为合理的仲裁员报酬付给仲裁员。如尚有任何余额,应退还给申请人。 (2)上述第1款所述的申请可以由仲裁审理的任何当事人提出,除非仲裁员所要求的费用是申请人与仲裁员或仲裁长(公断人)书面达成协议确定的。此外,对此类申请,仲裁员或仲裁长有权到庭出席听审。 (3)如涉及仲裁费用的争议发生而裁决中对此未作充分规定,法院可以作出其认为适当的涉及仲裁费用的判令。 第六章 上诉 39.可上诉的判令 (1)对下列按本法案规定作出的判令(其他命令不在内)可向依法有权审理对该判令所提上诉的法院提出上诉: (a)废止仲裁的判令; (b)有关以特别案件陈述裁决的判令; (c)修改或改正裁决的判令; (d)允许或拒绝提交仲裁协议的判令; (e)有仲裁协议时中止或拒绝中止诉讼程序的判令; (f)撤销或拒绝撤销裁决的判令。 但是,本条规定不适用于简易法院作出的任何判令。 (2)对依本条上诉中作出的判令不得再次上诉,但是,本条的规定不影响或剥夺最高法院的权利。 第七章 其余 40.简易法院对仲裁无管辖权,除非是其管辖的诉讼中提出的仲裁 简易法院对任何仲裁程序或因仲裁程序而产生的任何申请无管辖权,但根据第21条的规定所作的申请不在此限。 41.法院的程序和权力 除依照本法案的规定以及根据本法制定的规则外, (a)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应当适用于法院的全部诉讼程序以及根据本法案而提出的上诉程序;并且 (b)为仲裁程序的目的,对仲裁程序法院具有为诉讼程序而拥有的相同的权力,作出有关表二中规定的任何事项的判令。 但是,上述(b)款的规定不得影响仲裁员或仲裁长可能具有的对同类事项作出判令的权力。 42.当事人或仲裁员通知的送达 本法案要求由仲裁协议当事人或仲裁员或仲裁长(公断人)通过法院以外送达的任何通知应当按仲裁协议规定的方式送达。如仲裁协议对此没有规定,则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送达: (a)交付给被送达人本人,或 (b)根据1898年印度邮政案的规定挂号并向被送达人在印度惯常的或最后为人所知的住所或营业所投寄挂号信送达。 43.法院发出传票要求到仲裁庭的权力 (1)法院对于仲裁员或仲裁长(公断人)要询问的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发出与其诉讼案件中相同的传票。 (2)未应传票要求到庭的人或有其它违反情形或拒绝作证的人或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藐视仲裁员或仲裁长(公断人)的人,应当由法院代表仲裁员或仲裁长(公断人)作出判令,象在其诉讼案件中一样给予规戒、罚款或惩处。 (3)本条中“传票”一词包括讯问证人的传票和要求提供证据的传票。 44.高级法院制定规则的权力 高级法院可就下列问题制定符合本法案的规则: (a)裁决的提交及其有关的程序; (b)特别案件的提交和审理及其有关的全部程序; (c)中止任何与仲裁协议相抵触的诉讼和程序; (d)为本法案的目的需使用的格式; (e)一般地根据本法案在法院中的全部程序。 45.政府应受的约束 本法案的规定对政府具有约束力。 46.本法案对法定仲裁的适用 本法案各条款除第6条第1款、第7、12、36和37条外,应当适用于现行有效的任何其它法律规定的仲裁,如同仲裁系依据仲裁协议产生一样,但本法案与其它法律规定或其配套规则不相符时例外。 47.本法案适用于一切仲裁 依照第46条的规定,除现行有效的任何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本法案的规定适用于一切仲裁及其程序。 但是,对于通过其它途径获得的仲裁裁决,在有关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受诉法院可将其作为诉讼的和解或调解来考虑。 48.没有结案的审理除外 本法案生效时已经在审的任何仲裁审理,不适用本法,应继续适用在本法生效之前有效的,由于本法案而废止的有关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