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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根据联邦《1966年至1970年破产法》和任何对该法的修订或变更,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破产,而合同中有条款规定,因破产出现争议,或出现的争议与破产有关,应将争议提交仲裁,除非破产受托人否认合同,在涉及此类争议时,无论受托人赞成或反对,该仲裁条款均应执行。 10.暂缓程序的权力(参阅:1950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4条第(1)款) (1)如果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或通过该方、或以其名义提出请求的任何个人,就协议涉及的任何事项,针对仲裁协议的任何另一方或者通过该方或以其名义提出请求的任何个人,在任何法院开始了任何法律程序,该法律程序中的任何一方在出庭后,在提交反诉前,或在程序中采取任何其它步骤之前,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暂缓程序,该法院或其法官如果确认,已将争议依据协议提交仲裁的做法没有充分的理由,而申诉人在程序开始时又准备并愿意,现在依然准备并愿意履行正当的仲裁行为所需要的各种事项,则可以作出命令暂缓程序。 (2)在一个条款(无论在仲裁协议中以其它方式订立)规定根据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应是对适用该协议的任何事项时起在诉讼的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与在没有这一条款的情况下一样,应以同一程序的同一方式行使第(1)款赋予的权力。该条款应仅理解为仲裁协议,不得阻止因仲裁而引起的诉因并根据第(1)款作出的任何命令不得影响对任何起诉,或反诉提出抗辩。 11.互相诉讼者(参阅:1950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5条) 如果同意互相诉讼者提出的补救和法院认为请求是仲裁协议适用的事项,而争议当事人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法院可以命令,争议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应按照仲裁协议解决。 12.海事程序如果管辖权的基础是受海事管辖的对物诉讼有诉因,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进行海事诉讼程序,按照海事程序的通常做法,扣留另一方当事人的船只或其它财产,最高法院则可以责令当事人依据协议进行仲裁。 第三部分仲裁员和公断人 13.推定独任仲裁员(参阅:1950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6条) 除非仲裁协议表示了相反的意向,每个协议如未规定其它提交仲裁审理方式,则应视为包括一条规定应提交独任仲裁员审理的条款。 14.当事人在某种情况下补缺的权力(参阅:1950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7条) 如果仲裁协议规定应提交两名仲裁员仲裁,各方指定一名仲裁员,则除非仲裁协议表示相反的意向-- (a)如果指定的仲裁员都拒绝担任仲裁员,或不能担任,或死亡,指定他的当事人可以指定一名新的仲裁员来代替他; (b)如果按照这种提交仲裁做法时,一方当事人无论原来或按上述替换方式在已指定其仲裁员的另一方当事人已通知未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14天内没有指定仲裁员,则已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人可以指定该仲裁员在仲裁审理时担任独任仲裁员,其裁决如同双方协议指定的一样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但是法院或其法官可以撤销按照本条款作出的任何指定。 15.公断人(参阅:1950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8条) (1)除非仲裁协议表示了相反的意向,每个协议规定提交两名仲裁员仲裁时,应视为包括一条规定两名仲裁员应在他们自己被指定之后立即指定一名公断人的条款。 (2)除非仲裁协议表示了相反的意向,每个协议规定一条可适用仲裁提交的条款时,应视为包括一条条款规定,如果仲裁员向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公断人发送了书面通知,称他们意见不一致,公断人可以代替他们开始仲裁审理。 在提交公断人后的任何时候,依仲裁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尽管仲裁协议有相反的规定,法院可以命令公断人应代替两个仲裁员,如同他是独任仲裁员一样开始仲裁审理。 16.提交三名仲裁员审理的协议(参阅:1950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9条) (1)如果仲裁协议规定应提交三名仲裁员审理,各方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当事人指定的两名仲裁员指定第三仲裁员,这时仲裁协议的效力就和规定由当事人双方指定的两名仲裁员指定一位公断人,而不是指定第三位仲裁员一样。 (2)如果仲裁协议规定应提交按照不同于第(1)款所述的方式指定的三名仲裁员审理,其中任何两名仲裁员所作的裁决均应具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