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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2)不得到用第(11)款的任何条文,去损害仲裁员或公断人对于该款规定的任何事项作出命令的任何权力,任何这种命令都可以由法院或其法官以同样方式予以执行,违背命令者应按该命令系由法院或其法官作出的同样后果。 (13)如果任何仲裁的当事人就第(1)款(a)、(b)、(c)、(f)、(g)和(i)项中规定的任何事项达成协议,则该协议应具有与在法院或其法官根据该款作出的命令中所包含同样的效力。 19.当事人的责任 (1)如果已经得到开庭审理该仲裁的合理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无论何时忽视或拒绝参加这种开庭审理,向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和他们的公断人说不出这样做有什么正当和充分理由,则缺席开庭审理和缺席裁决,犹如该缺席当事人出庭了一样,都应是合法的。 (2)仲裁的当事人应在任何时候根据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和他们的公断人的要求,为作出公正的裁决做好要求做的一切事情,任何当事人不得故意行为或不当行为,去延误或阻止作出裁决。 第五部分裁决 20.作出裁决的期限(参阅:1950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13条) (1)根据第30条(2)款的规定及仲裁协议中任何相反的规定,仲裁员或公断人应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力作出裁决。 (2)无论根据本法或其它规定对作出裁决限制的期限,不管该期限是否已经到期,却可以经常按照法院或其法官作出的命令予以延长。 (3)根据仲裁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或其法官可以免除开始和进行仲裁-- 作出裁决时没有充分果断行事的仲裁员或公断人,而且法院或其法官根据本款免除的仲裁员或公断人无权对其所提供的服务收取任何报酬。 (4)为了第(3)款的目的,“继续审理”的意思包括,在两个仲裁员无法达成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将这一事实通知双方当事人和公断人。 21.中间裁决(参阅:1950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14条) 除非表示相反意愿,每个仲裁协议,如果该多数可适用于仲裁,应视为含有一条条款,规定仲裁员或公断人认为合适时可以作出中间裁决,凡在本法中提到的裁决都包括中间裁决。 22.实际履行令(参阅:1950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15条) 除非文内表示了相反的意向,每个仲裁协议都应视为含有一条可适用于仲裁的条款,规定仲裁员或公断人象最高法院一样享有同样的权力,对土地合同或对土地拥有任何利益的合同以外的所有合同下达实际履行会。 23.裁决终局(参阅:1950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16条) 除非文内表示了相反的意向,每个仲裁协议都应视为含有一条可适用于仲裁的条款,规定仲裁员或公断人作出的裁决对当事人和代理各自当事人的人是终局的和有约束力的。 24.裁决的形式 (1)尽管仲裁协议含有相反的规定,仲裁员或公断人应-- (a)作出书面裁决;及 (b)在裁决同时,就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向当事人提供书面说明,但是,当事人可以在发生争议和作出裁决之前的任何时候,用书面通知仲裁员或公断人免除(a)项和(b)项中规定的一项或两项要求。 (2)根据第(1)款(b)项要求提供的书面说明,应构成仲裁员或公断人的裁决部分。 25.改正疏忽的权力(参阅:1950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17条) 除非仲裁协议表示了相反的意向,仲裁员或公断人应有权力改正裁决中的打印错误或因任何偶然疏忽或遗漏造成的错误。 26.费用(参阅:1950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18条) (1)除非文内表示了相反的意向,每个仲裁协议应视为包括一条条款,规定仲裁和裁决费用应由仲裁员或公断人确定,可以责令由谁向谁和以何种方式支付费用或任何部分费用,以及可以估价或解决待支付的费用数额或部分费用数额和裁决律师与客户之间待付的费用,并就费用问题责令可以考虑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报价或偿还。 (2)裁决中裁定待付的任何费用,得由法院估价,但裁决另有裁定者除外。 (3)假设,某项规定成为仲裁协议的一部分,发生于仲裁协议之前的纠纷应提交仲裁,而这里又无任何条文能够使这样的规定无效,则仲裁协议中任何规定各方无论如何都要负担他们或他自己的仲裁或裁决费用、或其中的任何部分的条款,均属无效;如仲裁协议包含有此类规定,亦形同虚设,本法自应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