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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300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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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退出
  
  1.任何当事国可在本公约对其生效以后,随时退出本公约。
  
  2.退出本公约,应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文件;秘书长应将退出文件的收到和交存日期通知所有其他当事国。
  
  3.退出本公约,应在交存退出通知一年或该文件中所指明的较此更长的期限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修改和修正
  
  1.本组织可召开会议修改或修正本公约。
  
  2.经不少于三分之一当事国的要求,本组织应召开本公约当事国会议,修改或修正本公约。
  
  3.在依照本条召开的会议所通过的修正案生效后成为本公约当事国的任何国家,应受经修正的本公约的约束。
  
  第二十七条 保存人
  
  1.本公约应由本组织秘书长保存。
  
  2.本组织秘书长应当:
  
  (a)通知已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
  
  (i)每一新的签署和每一文件的交存及其日期;
  
  (ii)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iii)对本公约的任何退出及其生效日期;
  
  (b)将本公约核证无误的副本分送给所有签署国和所有已加入本公约的国家。
  
  3.本公约一经生效,本组织秘书长便应依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将一份本公约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联合国秘书处供登记和公布。
  
  第二十八条 文字
  
  本公约正本一份,用英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组织秘书长应准备俄文和西班牙文正式译本,与经签署的正本一同保存。
  
  以下具名者,经正式授权,特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1974年12月13日于雅典。
  
  附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
  
  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的议定书
  
  本议定书缔约方,
  
  作为1974年12月13日在雅典制定的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的缔约方,兹协议如下:
  
  第Ⅰ条
  
  在本议定书中:
  
  1.“公约”系指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2.“本组织”与公约中的含义相同。
  
  3.“秘书长”系指本组织秘书长。
  
  第Ⅱ条
  
   (1)用下列文字取代公约第7条第1款:
  
  1.承运人对每位旅客的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每次运输46666个计算单位。如果按照受理法院的法律,损害赔偿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偿付,则这些支付的等值本金价值不得超过所述的限额。
  
  (2)用下列文字取代公约第8条:
  
  1.承运人对随身行李的灭失或损坏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每位旅客每次运输833个计算单位。
  
  2.承运人对车辆包括车中或车上的所有行李的灭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每辆车每次运输3333个计算单位。
  
  3.承运人对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述者以外的行李的灭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每位旅客每次运输1200个计算单位。
  
  4.承运人和旅客可以商定,承运人的责任,对于每辆车的损坏,应有不超过117个计算单位的免赔额;对其他行李的灭失或损坏,应有不超过每位旅客13个计算单位的免赔额;此种款项应从灭失或损坏中减除。
  
  (3)用下列条文取代公约第9条及其标题:
  
  计算单位或货币单位和折算
  
  1.本公约所述“计算单位”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应根据受理法院地国的国家货币在判决之日或当各当事方所同意的日期的价值,将第7条和第8条中所述的金额折算为该国的货币。凡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特别提款权折合为该国货币的价值,应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所述日期的业务和交易中实际使用的定值方法计算。非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的国家,特别提款权折合为该国货币的价值,应根据该当事国所确定的方式计算。
  
  2.但是,非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而其法律不允许应用本条第1款规定的国家,在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此后的任何时间,均可声明本公约所规定的适用于其领土的责任限额确定如下:
  
  (a)关于第7条第1款,700000货币单位;
  
  (b)关于第8条第1款,12500货币单位;
  
  (c)关于第8条第2款,50000货币单位;
  
  (d)关于第8条第3款,18000货币单位;
  
  (e)关于第8条第4款,免赔额在车辆损坏时不超过1,750货币单位,在其他行李灭失或损坏时不超过每位旅客200货币单位。
  
  本款所指的货币单位相当于六十五点五毫克含金量为千分之九百的黄金。本款确定的金额应依照有关国家法律折算为该国货币。
  
  3.第1款末句中所述计算和第2款所述的折算,应尽可能使以该国货币表示的金额与第7条和第8条中以计算单位表示的金额具有相同的实际价值。各国在交存第Ⅲ条所指的文件时,应将按第1款的计算方法或按第2款的折算结果通知保存人;在两者中任一者有变化时,也应通知保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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