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Ⅲ条签署、批准和加入 1.本议定书将开放供任何已签署或加入公约的国家和任何应邀参加了于1976年11月17日至19日在伦敦召开的修改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计算单位会议的国家签署。本议定书自1977年2月1日起至1977年12月31日止在本组织总部开放供签署。 2.根据本条第4款的规定,本议定书有待已签署本议定书的国家批准、接受或核准。 3.根据本条第4款的规定,本议定书应开放供未签署本协定书的国家加入。 4.本议定书可由公约各缔约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5.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向秘书长存一份相应的正式文件。 6.在涉及所有现有缔约方的本议定书修正案生效之后,或在涉及所有现有缔约方的修正案的生效所需的各种手续完备之后,任何交存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应被视为适用于经修正案修改的本议定书。 第Ⅳ条生效 1.本议定书应在十个国家已在议定书上签署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者已经交存所需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之日后九十天,对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生效。 2.但是,本议定书不应于公约生效之前生效。 3.对此后签署本议定书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的任一国家,本议定书在此种签署或文件交存之日后九十天生效。 第Ⅴ条退出 1.任何缔约方可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以后,随时退出本议定书。 2.退出应向秘书长交存一份文件,秘书长交应将退出文件的收到和交存日期通知所有其他缔约方。 3.退出应在向秘书长交存退出文件一年后或该文件中写明的较此更长的期限后生效。 第Ⅵ条修改和修正 1.本组织可召开会议,修改或修正本议定书。 2.经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方的要求,本组织应召开本议定书的当事国会议,修改或修正本议定书。 第Ⅶ条保存人 1.本议定书应交秘书长保存。 2.秘书长应: (a)通知所有已签署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 (i)每一新的签署和每一文件的交存日期; (ii)本议定书的生效日期; (iii)退出本议定书的任何文件的交存以及退出的生效日期; (iv)本议定书的任何修正案; (b)将本议定书的核证无误的副本分送给所有签署国或所有已加入议定书的国家。 3.本议定书一旦生效,秘书长应按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将其文本送交联合国秘书处供登记和公布。 第Ⅷ条文字 本议定书正本一份,用英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秘书长应准备俄文和西班牙文的正式译本,与经签署的正本一同保存。 1976年11月19日订于伦敦。 下列具名者,经正式授权,特签署本议定书,以昭信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