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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1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日本出口贸易管理条令

[接上页]

  (9)数字式录象磁带记录装置、计量用磁带记录装置、或将数字式录象磁带记录装置作为计量用磁带记录装置使用的装置或上述装置试验用的磁带。
  
  (10)波形记忆装置。
  
  (11)使用了频率合成器的装置上的零部件。
  
  (12)信号发生器(仅限于使用了频率合成器的)。
  
  (13)频率分析器。
  
  (14)网络分析器。
  
  (15)原子频率标准器(不包括第15项中栏所列物品)。
  
  (16)半导体元器件、集成电路或用来制造半导体物质的装置或试验装置或零部件或附属品。
  
  (17)时标或标线的零部件或附属品。
  
  (18)半导体电路板。
  
  (19)无线电导航系统。
  
  (20)铝、镓或铟的有机金属化合物或磷、砷、锑的有机化合物。
  
  (21)磷、砷或锑的氢化物。
  
  地区:指定地区。
  
  第8项
  
  经济产业省令对电子计算机或其附属装置或零部件(不包括第4项中栏所列物品)有规定的。
  
  地区:指定地区。
  
  第9项:经济产业省令对以下货物有规定的:
  
  (1)传输通信装置或其零部件或附属品(不包括第15项中栏所列物品)。
  
  (2)电子交换装置。
  
  (3)光纤通信电缆或通信用光纤或二者的配件。
  
  (4)删除。
  
  (5)相控阵天线。
  
  (6)用来设计(1)至(3)或(5)所列货物的装置、制造用装置、测量装置、试验装置或修理用装置或零部件或附属品。
  
  (7)密码装置或其零部件。
  
  (8)可防止泄露传输信息信号的装置或其零部件。
  
  (9)具有多级保密功能的装置或其零部件。
  
  (10)具有检测窃听功能的通信电缆系统或其零部件。
  
  (11)设计(7)至(10)货物的装置、制造用装置、测量装置、试验装置或修理用装置。
  
  地区:指定地区。
  
  第10项:经济产业省令对以下货物有规定的:
  
  (1)声波水下探测装置、船舶定位装置或船舶地速测量装置或其零部件(不包括第2项及第15项中栏货物)。
  
  (2)光传感器或光冷却装置或零部件或使用了光传感器的装置(不包括第2项及第15项中栏货物)。
  
  (3)传感器所用的光纤(不包括第9项中栏货物)。
  
  (4)可进行高速摄影的电影摄像机、机械式照像机或快扫描摄像机或电子式摄像机(不包括第2项及第12项中栏货物)。
  
  (5)反射钉。
  
  (6)使用了硒化锌或硫化锌的光学元器件或设计用于宇宙的光学元器件。
  
  (7)光学仪器或光学元器件的控制装置。
  
  (7之2)非球面光学元器件。
  
  (8)气体激光振荡器、半导体激光振荡器、固体激光振荡器、液体激光振荡器(包括色素激光振荡器)、或上述振荡器的零部件、附属品或试验装置(不包括第2项中栏货物)。
  
  (9)地磁仪或磁场梯度计或二者的校正装置或零部件。
  
  (10)重力计或重力梯度计(不包括第4项中栏所列物品)。
  
  (11)雷达或其零部件(不包括第4项及第15项中栏所列物品)。
  
  (12)测量光反射率的装置或测量透镜或反射镜表面形状的装置(仅限于非接触型装置)。
  
  (13)用于制造重力计的装置或校正装置。
  
  (14)光探测器及其它光学元器件的原材料或激光振荡器所用的晶体。
  
  地区:指定地区。
  
  第11项:经济产业省令对以下货物有规定的(不包括第4项中栏所列物品):
  
  (1)加速度计或其零部件。
  
  (2)陀螺仪或其零部件。
  
  (3)惯性导航装置或利用其它惯性的装置或其零部件。
  
  (4)导航装置(不包括(3)中货物)或其零部件。
  
  (5)(1)至(4)所列物品的试验装置、校正装置、对准装置或制造用装置。
  
  地区:指定地区。
  
  第12项:经济产业省令对以下货物有规定的:
  
  (1)潜水艇、气垫船、水中翼船或通过缩小吃水面积可减少水的阻力的船舶。(不包括第1项及第15项中栏所列物品)。
  
  (2)船舶的零部件或其附属装置(不包括第1项及第15项中栏所列物品)。
  
  (3)可从水下回收物体的装置。
  
  (4)水下摄像机或其附属装置(不包括第2项中栏所列物品)。
  
  (5)水下机器人(不包括第2项及第6项中栏所列物品)。
  
  (6)可在真空状态下使用的动力装置。
  
  (7)回流水槽。
  
  (8)浮性材料。
  
  (9)闭合电路式或半闭合电路式的自给式潜水用具。
  
  地区:指定地区。
  
  第13项:经济产业省令对以下货物有规定的(不包括第4项中栏所列物品):
  
  (1)燃气轮发动机或其零部件。
  
  (2)人造卫星及其它开发宇宙用的飞翔体或其零部件。
  
  (3)火箭推进装置或其零部件。
  
  (4)(1)至(3)所列物品的试验装置、测量装置、检查装置、制造用装置或工具或其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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