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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1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日本出口贸易管理条令

[接上页]

  (42)氙光灯的发光装置。
  
  (43)示波器或波形记忆装置或其零部件。
  
  (44)光电子倍增管。
  
  (45)进行远距离操作的机械手。
  
  (46)可遮挡放射线的窗户或窗框。
  
  (47)可防止放射线干扰的电视摄像机或电视摄像机的镜头。
  
  (48)氚化合物或氚混合物。
  
  (49)用于制造、回收或贮藏氚的装置。
  
  (50)氦三。
  
  (50之2)军用化学制剂的原材料或具有与军用化学制剂同等素性的物质或其原材料。
  
  (51)反应器。
  
  (52)密封式的贮藏容器。
  
  (53)热交换器或冷凝器。
  
  (54)蒸镏塔或其零部件或吸收塔。
  
  (55)充填用机械。
  
  (56)搅拌机。
  
  (57)阀门。
  
  (58)多重管。
  
  (59)泵。
  
  (60)燃烧装置。
  
  (61)检测空气中物质的装置或探测器。
  
  (62)物理性封闭装置。
  
  (63)发酵槽。
  
  (64)离心分离机。
  
  (65)交叉流过用装置。
  
  (66)冻干器。
  
  (67)粒状物质的吸入试验用装置。
  
  (68)制造火箭用的装置或工具、试验装置或其零部件。
  
  (69)多级火箭的各级、再突入机或其零部件、感应装置或控制推力方向的装置或制造装置或工具、试验装置或其零部件。
  
  (70)如下推进装置或其零部件、电动机的衬里或绝热材料或多级火箭的切离装置或工具、试验装置或其零部件。
  
  1、火箭推进装置。
  
  2、涡轮喷气发动机、涡轮风扇发动机、冲压式喷气发动机、超音速燃烧冲压式发动机、脉冲喷气式发动机或组合旋回式发动机。
  
  (71)推进剂或推进剂的原材料。
  
  (72)制造(71)物品的装置或工具或试验装置或其零部件(不包括(73)所列物品)。
  
  (73)连续式或间歇式的混合片(仅限于粉粒体用的混合片)或其零部件。
  
  (74)复合材料、纤维、预成型料或制造预成型件的装置或其零部件或附属品。
  
  (75)使原料气体在热分解后生成的物质固定在基体材料上的喷嘴。
  
  (76)以下装置或其零部件或制造该装置的装置或工具、试验装置、校正装置、对准装置或其零部件。
  
  1、加速度仪。
  
  2、旋转式显示器。
  
  3、使用了(1)或(2)物品的装置。
  
  4、导航设备。
  
  (77)飞行控制装置或姿态控制装置或二者的试验装置、校正装置或对准装置。
  
  (78)航空电子技术装置。
  
  (79)重力计或重力梯度计。
  
  (80)火箭发射台或地面支撑装置。
  
  (81)跟踪设备。
  
  (82)电子计算机。
  
  (83)模拟数字交换机。
  
  (84)风洞、燃烧试验装置、环境试验装置或无音室。
  
  (85)可减少声波、电波或光的反射或放射的材料或装置或其试验装置。
  
  (86)集成电路。
  
  (87)检测装置或雷达屏蔽器。
  
  地区:所有地区。
  
  附表2(与第2条、第4条、第11条有关)
  
  货物
  
  第1项:删除。
  
  第2项:删除。
  
  第3项:删除。
  
  第4项:删除。
  
  第5项:删除。
  
  第6项:原油、粗油、挥发油、煤油(包括喷气式飞机所用燃油)、轻油、重油及液化石油气。
  
  地区:所有地区。
  
  第7项:删除。
  
  第8项:删除。
  
  第9项:删除。
  
  第10项:删除。
  
  第11项:删除。
  
  第12项:删除。
  
  第13项:删除。
  
  第14项:删除。
  
  第15项:删除。
  
  第16项:删除。
  
  第17项:删除。
  
  第18项:删除。
  
  第19项:《采血及供血中介业取缔法》(1956年法律第160号)第2条规定的血液制剂。
  
  地区:所有地区。
  
  第20项:核燃料及核原料。
  
  地区:所有地区。
  
  第21项:删除。
  
  第21之2项
  
  (1)《毒物及剧毒物取缔法》(1950年法律第303号)第2条第3项规定的指定毒物。
  
  (2)《劳动安全卫生法实施令》(1972年法令第318号)第16条第1项第2款至第8款及第10款所列物品。
  
  (3)《有关化学物质的审查及制造等的限制的法律》(1973年法律第117号)第2条第2项规定的第一种指定化学物质。
  
  (4)N-(4-氯-2-甲基苯基)-NN-甲替甲酰胺、2 4-二销基-6(1-甲基丙基)苯基=醋酸盐、24-二硝基-6(1-甲基丙基)苯酚、1 2-二溴化乙烯、1 1’-二甲基-44’-二吡啶基=二氯化物、汞化物、245-三甲四氯化碳醋酸、三甲基环乙二烯=羟氨基、三(氮丙啶基)磷化氢=氧撑、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123456-六氯代环乙烷、多氯联三苯以及聚溴化联苯。
  
  地区:所有地区。
  
  第21之3项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麻醉药物及依赖性精神药物取缔法》第2条第7款规定的麻醉药物及依赖性精神药物的原材料及其它成为麻醉药物或依赖性精神药物原材料的化学物质。
  
  地区:所有地区。
  
  第22项:删除。
  
  第23项:删除。
  
  第24项:删除。
  
  第25项: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不包括只靠桨或帆行驶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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