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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在本条中 (a)为公共目的而根据联邦、州或地区的法律成立的机构的负责人;以及 (b)由一个或多个成员组成的机构的负责人, 是指组成该机构的成员或成员中的任何一员。 “从事的行为”包括未从事或拒绝从事行为。 “个人的主观状态”包括: (a)该人的知识、意图、观点、信仰或目标;以及 (b)该人的意图、观点、信仰或目标的理由。 第十六条 之A税务专员传送给首席执行官的信息 (1)首席执行官只能向下列人或实体披露根据《1953年税务管理法》第3F条披露给其的信息: (a)对海关法律的执行负有责任的人或机构,并且只能是为了与该责任的履行相关的目的而披露;或 (b)为与根据海关法律决定事项相关的程序而向法院或法庭披露。 (2)如果信息的披露违反本法第十六条或违反了海关法律中禁止信息披露的任何其他条款,则本条第1款的任何规定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允许他人披露该信息。 (3)在本条中,所指的信息披露包括制作文件或授予接近文件的权利。 第十七条 年报 (1)首席执行官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后尽快就6月30日之前一年中澳大利亚海关署运作的情况准备一份报告,并向部长提交。 (2)在部长收到根据本条第1款向其提交的报告之后的议会每个议院的15个议日事内,部长应当向议会每一个议院提交该报告副本。 第十八条 条例 在与本法保持一致的情况下,总督可以制定条例,规定 (a)本法要求或允许规定的事项;或 (b)对于实行本法或使本法生效所必须的事项或便于实行本法或便于使本法生效的事项。 《1985年海关行政法》注释 注释1 本版编辑的《1985年海关行政法》由经修改的1985年第38号法律组成,见下表。 所有与2001年4月6日之前本法保留条款或过渡条款的适用有关的信息均未包含在本版中。以后的信息可参见表A。 法律表 ┌─────────────────┬───────┬──────────┬───────────────────┬─────┐ │法律 │编号与年份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保留条款或│ │ │ │ │ │过渡条款的│ │ │ │ │ │适用 │ ├─────────────────┼───────┼──────────┼───────────────────┼─────┤ │《1985年海关行政法》 │38, 1985 │1985年5月29日 │1985年6月10日(见1985年第S194号《公报 │ │br / │ │ │ │》) │ │ ├─────────────────┼───────┼──────────┼───────────────────┼─────┤ │《1989年海关与征收立法修正法(第3 │78, 1989 │1989年6月1日 │第5条第1款(c)-(g)项:1989年3月3日第6条│第12条第2 │br / │号)》 │ │ │、第8条、第16条和第18条:1989年7月19日│款 │ │ │ │ │剩余条款:王室批准 │ │ │ │ │ │ │ │ ├─────────────────┼───────┼──────────┼───────────────────┼─────┤ │《1989年税法修正法(第3号)》 │107, 1989 │1989年6月30日 │第6部分(第29条和第30条):1988年11月2│- │ │ │ │ │4日(见第2条第2款)剩余条款:王室批准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