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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c)从事指定国际法庭指派的工作的专家和其它人员; (d)指定国际法庭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和律师;和 (e)指定国际法庭受理的案件中的证人; 有关的特权和豁免来执行 (f)国际法庭的制订的,并与国际法庭授予的特权和豁免有关的公文;或 (g)澳大利亚和其它的一国或多国为参与者的,并与国际法庭授予的特权和豁免有关的协议。 2、本条和第6条不对彼此互相限制。 3、本条中,“国际法庭”意为 (a)具有司法或准司法性特点; (b)由协议方为澳大利亚和一个或多个其它国家的协议设立的国际法庭,但不包括由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国际法庭。 第9条 弃权 法令制定条款来规范, 根据本法有资格获得任何特权和豁免权的国际组织和个人自动放弃该特权和豁免。 第10条 总理下发的证书 (1)总理须发放证书,书面证明某人依据本法或法令,在何时或在任何时期内,是否有权享有任何特权和豁免的事实。 (2)在任何诉讼程序中,有关本条的证书都是证明这些事实的证据。 第10A条免收营业税 (1)法令规定,如果货物: (a)是供本法适用的国际组织官方使用; (b)该组织的总部在澳大利亚,则对其免收营业税。 (2)因第1条的法令起见,法令总体市用于本法适用的,或相关的,特定国际组织。 (3)因第1条的法令起见,法令 (a)无条件地;或 (b)受法令规定的限制或条件,对免税做出规定。 (4)法令须处理放弃(条1中规定的)免税的情况, (5)本条和第6条彼此之间不互相限制 第10B条保留对进口产品的免税 尽管有如下法令, (a)货品和服务税法177-5条; (b)奢侈汽车税法21-5条; (c)酒类产品平均税; 可是对法令赋予税豁免的进口产品免除间接税,并不因这些法令中的规定而缴税。 第10C条 间接税让步方案 (1)如果: 本条法令中包含的收购,是由 (a)法令赋予免税的组织进行或代表该组织进行;或 (b)法令赋予免税的个人进行或代表该个人进行;并且 在采购时,收购用于 (a)该组织或个人的官方使用;或 (b)本条法令包含的用途; 则税务司长必须,代表联邦并依照第3条,就具体提供的收购,付给该组织(或在一组人中由总理指定的某人),或个人,相等于应付(如应付的话)直接税的金额。 (2)对第1条包含的金额的要求权必须经批准生效。 (3)所付的金额 (a)是依据条件和限制;并 (b)依据本条法令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 (4)根据第3条的法令,规定委员会决定交付的时间期限和方式。 (5)第1条根据第406A条法令解释 第11条 对国际组织的名称及其它的保护 (1)非经总理书面同意,不得擅自 将本法适用的国际组织的名称或简称,用于贸易、商业、职业、事业或行业;或使用: (a)本法适用的国际组织的官方印章、徽章或图案;或 (b)会引起混淆的,与本法适用的国际组织的官方印章、徽章或图案类似的印章、徽章或图案;或 (c)与本法适用的国际组织即将使用的官方印章、徽章或图案相同的印章、徽章或图案。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 将处以罚款:1000美元 (2)不经总理书面同意,如果本法适用的国际组织的名称或名称简写,和第1段2中提到的印章、徽章或图案: (a)被用作某公司的名称或徽章,或名称或徽章的一条; (b)被用作属于、代表、或由某公司出版的杂志的名称或徽章,或名称或徽章的一条; (c)被某公司在其活动中使用,以致于表现出公司与该组织有某种关系的意味; 那么,根据本条法令, (a)如果该公司是一法人团体,该公司或 (b)如果该公司不是法人团体,该公司的主管团体的每个成员被认为有罪,并将被判处1000美元以下的罚款。 (3)如果某人使用了本法适用的国际组织的名称简写,但在使用时不会被理解为与该组织有任何关系的话,根据本条,其不会被定罪,除非控告能证明其使用的目的包含了与国际组织的关系。 (4)在本条,在对某人使用名称、名称简写、印章、徽章或图案的行为第一次定罪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再对其使用名称、名称简写、印章、徽章或图案的行为进一步判罪。 (5)根据本法, (a)任何词或字母的组合或词与字母的组合,如可能被理解作为本法适用的国际组织的名称的话,都应被视为是该国际组织的名称简写; (b)如果法令声明一印章或徽章是本法适用的国际组织的官方印章或徽章,该印章或徽章都应为该官方的官方印章或徽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