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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1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澳大利亚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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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am. No.                       │
  │                       │ 150, 1997                     │
  ├───────────────────────┼──────────────────────────┤
  │附录2                     │am. No.                       │
  │                       │ 141, 1987; No. 150, 1997             │
  ├───────────────────────┼──────────────────────────┤
  │附录3                     │am. No.                       │
  │                       │ 141, 1987; No. 150, 1997             │
  ├───────────────────────┼──────────────────────────┤
  │附录4                     │am. No.                       │
  │                       │ 141, 1987; No. 150, 1997             │
  ├───────────────────────┼──────────────────────────┤
  │附录5                     │am. No. 4, 1982; No. 141, 1987; No. 150,      │
  │                       │ 1997                       │
  │                       │                          │
  └───────────────────────┴──────────────────────────┘
  表A
  
  应用,保留或过渡条款
  
  1997年第150号外交事务和商务立法修正法
  
  附录1
  
  14家总部在澳大利亚的过渡期的组织,关于营业税金额的交纳
  
  1、如果
  
  在本条规定生效后的90天内,因1963年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法的第11A条而制定出新法令,且
  
  该法令适用于某一国际组织;且
  
  该组织在1997年1月1日,将其总部在澳大利亚;且
  
  在规定生效前,有货品被销售给该组织用作官方使用;且
  
  卖方就本次销售付给了联邦营业税;
  
  在销售期间,没有销售税规定
  
  A、适用于本次销售,
  
  B、包括有关这种组织的条款。
  
  在该法令生效90天内,组织交给税务长关于交纳与营业税等额款项的书面声明;而且
  
  组织交给税务长其所要求的声明的信息。
  
  1、税务长必须代表联邦,付给组织相等于卖方营业税的金额。
  
  2、如果销售发生在本条规定生效前,则销售适用于第1段的4。
  
  3、本条允许在一个文件中提出2个以上的申请。
  
  4、统一税收基金适于第(1)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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