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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附录1 │am. No. │ │ │ 150, 1997 │ ├───────────────────────┼──────────────────────────┤ │附录2 │am. No. │ │ │ 141, 1987; No. 150, 1997 │ ├───────────────────────┼──────────────────────────┤ │附录3 │am. No. │ │ │ 141, 1987; No. 150, 1997 │ ├───────────────────────┼──────────────────────────┤ │附录4 │am. No. │ │ │ 141, 1987; No. 150, 1997 │ ├───────────────────────┼──────────────────────────┤ │附录5 │am. No. 4, 1982; No. 141, 1987; No. 150, │ │ │ 1997 │ │ │ │ └───────────────────────┴──────────────────────────┘ 表A 应用,保留或过渡条款 1997年第150号外交事务和商务立法修正法 附录1 14家总部在澳大利亚的过渡期的组织,关于营业税金额的交纳 1、如果 在本条规定生效后的90天内,因1963年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法的第11A条而制定出新法令,且 该法令适用于某一国际组织;且 该组织在1997年1月1日,将其总部在澳大利亚;且 在规定生效前,有货品被销售给该组织用作官方使用;且 卖方就本次销售付给了联邦营业税; 在销售期间,没有销售税规定 A、适用于本次销售, B、包括有关这种组织的条款。 在该法令生效90天内,组织交给税务长关于交纳与营业税等额款项的书面声明;而且 组织交给税务长其所要求的声明的信息。 1、税务长必须代表联邦,付给组织相等于卖方营业税的金额。 2、如果销售发生在本条规定生效前,则销售适用于第1段的4。 3、本条允许在一个文件中提出2个以上的申请。 4、统一税收基金适于第(1)次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