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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实施时间】 1987-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1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德国联邦统计法

[接上页]

  2.不允许受托开展调查的人员以其他方式或为其他目的,使用调查中所得到的数据。根据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他们必须写出书面的东西保证严守统计秘密而且对调查中可能得到的任何资料予以保密。这一义务在其活动结束后,依然如故。
  
  3.受托开展调查的人员有义务根据调查办公室的说明去编辑资料。当开展活动时,他们应证明自己的身份。
  
  4.受托开展调查的人员将受到有关其权限和职责方面的指导。
  
  第十五条 提供数据的义务
  
  1.规定联邦统计数据的立法条例必须对是否或在何种程度上开展调查时,是义务性或非义务性提供资料做出规定。如果规定是义务提供数据,那么在私人法律和公共法律下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人员协会、联邦和州的公共机构以及各团体和地方机构都有责任回答提出的问题。
  
  2.义务提供数据的对象是官方受托执行联邦统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3.调查问题的回答必须是真实的、全面的,而且得在联邦和州统计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如果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数据的,那么只有当调查办公室收到填好的调查表后,才认为是得到答复。除非在立法条例中规定了,否则数据都是无偿提供的而且邮资由调查单位支付。
  
  4.如果受托开展调查的人员被雇佣后,那么就得把调查表中问题的答案,对他们进行口头上或书面上的讲解。
  
  5.在第四段的情况中,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数据的,那么填好的调查表就可当面交给调查员。如果愿意的话,还可将填好的表装入信封,封好请人带到调查办公室或自己送去。
  
  6.对要求提供数据的命令进行反对或要求废除的行为将不影响调查的继续进行。
  
  第十六条 保密
  
  1.如果没有一个特别立法条例对数据可泄露做出规定,那以受托负责联邦统计工作的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公共服务部门的人员,就不得将联邦统计数据中有关个人情况或物质情况的个别数据泄露出去。然而,以下几种情况例外:
  
  (1)被调查对象书面同意的用于传送或出版的个别数据。
  
  (2)即使由规定统计数据的立法条款规定的义务提供数据,但如果这些个别数据是与第十五条第一段中提到的公共部门有关时,那么这些从一般渠道得到的数据就无所谓保密与否了。
  
  (3)由联邦统计局或各州统计局将与其他被调查者的个别数据总结后并作为统计结果出版了的个别数据。
  
  (4)不能分派给被调查对象或有关人员回答的个别数据。
  
  一九七六年三月十六日颁布的税制中(联邦法律第1卷第613页;1977年第1卷第269页)的第九十三条、九十七条和一百零五条的第一段、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第五段以及第一百零五条的第一段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的第一段中的条款都不适于那些受托负责联邦、州和社团统计工作的人和机构。
  
  此税制最近一次是由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本法的第一条进行修补的。
  
  2.只有当个别数据用于联邦统计数据的编辑时,其才可在负责联邦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机构之间进行传送。
  
  3.为了进行地区性的特别评价,联邦统计局可将相应调查范围的个别数据送给州统计局。对于联邦一级和州一级的国民核算的编辑,联邦统计局和州统计局可就全国数到个别数进行相互传送。
  
  4.当说明统计结果的表格是立法机构使用或用于计划的目的而不是调整个别情况,而且即使此表只涉及到一个个别情况时,那么这些表格可由联邦统计局和各州统计局传送给最高联邦机构和州的机构。根据本段第一行,只有当规定联邦统计数据的立法条款中规定可将个别数据传送给最高联邦机构和州的机构时,方可进行传送。
  
  5.当绝对用于统计的目的时,如果在规定联邦统计数据的立法条款中,对数据的传送有所规定而且决定了传送的个别数据的种类和数量时,那么联邦统计局和各州统计局可将数据传送给负责完全统计工作的社团机构和地方机构。在此过程中,只有当州的法规保证这些机构将脱离其他社团行政机构和组织时,并且所采纳的工作步骤能确保统计资料的秘密时,才可进行数据的传送。
  
  6.当个别数据用于科学项目时,如果获得数据的时间长、耗费的人力和财力大,同时数据是政府部门内的工作人员,专门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或第七段中规定的人员使用时,联邦统计局和州统计局可将个别数据传送给高等教育机构和其他委托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机构。
  
  7.根据第六段,除政府内的工作人员或从事公共服务的特别人员以外,使用个别数据的人员,在数据传送前,必须对保守其秘密做出保证。一九七四年三月二日颁布的有关“人员遵守秘密”的法律,由一九七四年八月十五日的法律进行了修正。此法第一条的第二、三段和第四段的四小题需要在细节上进一步修改。关于在侵犯个人秘密(第二百零三条第二、四和五段;第二百零四条和第二百零五条)和泄露官方秘密时,处罚条例的应用时,根据第一段,对这类违法人与专门从事公共服务的人违法一样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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