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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关于根据已生效的立法条例而开展的调查,其数据可作为技术方面所需的附属特征并用于以下目的: (1)决定所包括的被调查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询问并决定资料收集的地址,如姓名、地址、电话和电传。 (2)调查对象在统计上的分布,如被调查对象组和经济活动种类。 (3)调查特征的分布和评定。 (4)有关人员的证明。 除特别立法条款规定外,只有当这些人的证明不是由联邦统计局或州统计局规定外,证明才是许可的。 3.关于规定联邦统计数据的立法条例,在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生效。其中对超出第十六条第四段第一行或第六段的规定进行个别数据的传送做出规定。这些规定最迟得在本法生效四年后终止其效力。 4.关于根据已生效的立法条款而开展的调查,对于提供数据的义务已根据第十五条第一段第二行得到考虑并做出了规定,而在生效的立法条例中并没有明确阐明应自愿提供数据的,在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前,联邦政府向联邦众义院提交一份有关以下内容的报告:对于被调查对象,何种统计数据是法定义务提供的,考虑到统计的目的,在何种程度上应永久保持这种义务,用户的利益和被调查对象的负担。而且,此报告应解释是否或在何种程度上,此法所要达到的目的会引起有关个别统计数据的立法条例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柏林条款 根据第三个过渡法中第十三条第一段的规定,此法同样适用于柏林州。依据第三个过渡法中的第十四条,根据本法制定的立法条款,在柏林州同样生效。 第二十八条 生效 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段外,本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六条第一段将在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同时,当本法生效时以下两条将终止其效能。 1.一九八0年三月十四日颁布的联邦统计法(联邦法律第一卷第一千四百一十页)。 2.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二十日颁布的有关联邦统计范围内,对违犯规定的起诉和惩罚的司法权方面的立法规定。 在此,签署以上法律并在德国境内颁布实施。 联邦总统:威茨扎克
联邦总理:赫尔穆·科尔博士 联邦内政部部长:茨姆里曼博士 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于德国波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