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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依据特别立法条例或第四、五、六段而传递的个别数据,只能用于这几个目的。在第六段的情况中,一俟科学项目完成以后,这些数据都得立即销毁。对于使用个别数据的机构,必须从组织上和技术上保证,只有政府内工作人员、专门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或第七段第一行中提到的人员,才能使用个别数据。 9.对于根据特别立法条例或第四、五、六段而进行的个别数据的传送,统计局应对其内容,接受数据的单位、传送日期及其目的进行登记。这些登记保存的时间至少为五年。 10.根据第一段,关于保密的义务,同样适用于那些在第五段、第六段中提到的和使用第四段的表格的人,他们使用的个别数据是与特别立法条例有关的。此规定不适用于一些显而易见的情况,如第四段中数据的传递。 第十七条 注解 应对所包括的被调查对象给予以下书面解释: (1)调查的目的、种类和范围。 (2)统计数据的保密规定(第十六条)。 (3)义务提供数据或非义务性提供数据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段和第十五条)。 (4)统计数据的分离和消除(第十二条)。 (5)负责执行调查任务的人员的权利和职责。 (6)对要求提供数据的号召进行反对或使其无效的情况,将不会影响调查的继续进行(第十五条第六段)。 (7)用于地址卷宗保存的附属特征和调查特征(第十三条第二段)。 (8)连续数及参阅数的内容和意义(第九条第二段)。 第十八条 欧洲共同体的统计调查 1.联邦统计法的条款还需在细节上进一步修改。而在本条第二段中,根据欧洲共同体的法令而立即开展的调查,由于其条款并不与联邦统计法冲突,因此无需修改。 2.根据欧洲共同体法令而立即开展的调查的特点是不同与规定联邦统计数据的立法条款的特点,或不能与这些特点等同,除非欧共体的法令明确规定义务提供数据外,一般都是自愿提供的。 第十九条 联邦统计局国家以外的和国际方面的任务 在国家以外的和国际方面的领域内,联邦统计局还履行为欧洲共同体和国际组织目的的特别合作任务,如:统计工作和立法条款的准备。统计数据的方法、技术和准备及其协调、国民核算和其他数据综合体系的建立。同时,将这些方面的结果送给欧洲共同体和国际组织。 第二十条 联邦统计局的费用 由于联邦统计工作的费用是随着联邦机构的增加而自然增长的。因此其费用是由联邦政府支付的,而在其他情况中,则由州政府支付。 第二十一条 再识别禁令 禁止将联邦统计数据中的个别数据进行比较或与其他数据相结合以供个人、企业、基层单位或地方机构参考并用于本法或规定联邦统计数据的立法条款以外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处罚条例 无论任何人,凡是违反了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将联邦统计数据中的个别数据集中起来或与别的资料结合,都得被判处一年以下的徒刑或罚款。 第二十三条 罚款条例 1.任何人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地违反了第十五条第一段第二行和第二段、第三段的第一行里的规定:即根本不提供数据或错给、给的数据不全面或不及时的行为都被认为不是正当的行为。 2.无论何人,如果违反了第十一条第一段的规定,即对调查表中的问题不予答复的行为也被认为是不正当的行为。 3.不正当的行为将受到罚金为一万德国马克以下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根据违反规定法所确定的行政机构 根据违反规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段所确定的行政机构为联邦统计局,因为其职责是: (1)根据第三条第一段第一小题a组及第六条第一段,准备联邦统计数据。 (2)根据第三条第一段第二小题a组及第五条第二段和第六条第一段,收集联邦统计数据。 (3)负责与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有关的联邦统计数据的处理。 这些职责同样适用于根据第十八条,在调查开展期间,任职于联邦统计局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对州和社团要提供统计数据的要求进行反对和使其无效问题的解决办法 应该在州立法中确定,对于根据立法条款提供的州和社团的统计数据的要求进行反对或使其无效的行为,并不影响此工作的继续开展。 第二十六条 关于转变的规定 1.由联邦政府委托的联邦总理或由总理指定的机构全面地或部分地完成根据本法第三条第一段第一行和第二行的具体统计任务时,只有当在被确定的机构内,保证被委托开展统计工作的组织单位与其他职能机构分开时,同时统计数据的秘密通过这一组织和所采纳的工作步骤而得到保障时,这种委任关系才能继续保持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