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实施时间】 1989-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1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意大利统计法

[接上页]

  2.为征收罚款,违反本法令的程度必须由了解违法行为的属于本法令第2条所述的国家统计系统的统计机构评定。
  
  3.有法律资格的统计机构,必须针对违法行为,起草一份经过讨论的报告,并依据1981年11月24日第698号法律第13条及其他条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罚款数的初步意见,并交该省省长,由后者依照第698号法律及其他条款,开展诉讼。
  
  第十二条 保护统计信息委员会
  
  1.为保证统计的公正性和全面性,必须建立一个保护统计信息委员会,附属内阁办公室。该委员会必须特别监视下列事项:
  
  (1)统计信息的公正性和全面性以及遵守有关保守报送给国民统计局及国家统计系统其他统计机构的信息和秘密的规定;
  
  (2)统计方法的质量,以及收集、储存和发布统计数据中使用的数据处理技术;
  
  (3)依据国际组织及欧共体组织指令进行调查的执行情况。
  
  2.在完成第1段所述的功能方面,该委员会可向国民统计局局长提出意见和评论,后者经过与本法令第17条所述的专门委员会磋商,必须在收到意见和评论后30天内作出必要的解释。如果这些解释被认为是不充分的,该委员会就必须向总理汇报事情经过。该委员会还必须依照本法令第13条规定,对国家统计项目发表意见。
  
  3.自本法令生效起6个月内,该委员会成员均需由总理提议,总统任命该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其中6名必须从不属于国家统计系统的统计学、经济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专家以及统计学研究所和统计研究所所长中选择,另外3名必须从在统计信息加工,发布和分析的原则和活动方面很有权威和任职资格的,且不属于国家统计系统的公共政府和团体的高级官员中选择。欧共体其他国家具有同样资格的公民也同样可接受任命。
  
  4.该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委员会会员选举产生。
  
  5.委员会会员任期四年,不再连任。
  
  6.该委员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会议和起草一份年度报告、该报告必须附在提交给议会的国民统计局活动报告之后。
  
  7.国民统计局局长必须参加这些会议。
  
  8.内阁办公室和秘书长必须担任该委员会的秘书。为此,必须建立一个专门办公室,该办公室可依照1988年8月23日第400号法律,也可利用其他专家。
  
  9.与本法令第20条意义相同的该委员会会员的报酬必须列入国民统计局预算中。
  
  第十三条 国家统计项目
  
  1.委托国家统计系统进行的,有关公众利益的,以及出于相关目的调查必须列入国家统计项目之列。
  
  2.国家统计项目必须每三年制定一次,并保持到计划期满为止。
  
  3.国家统计项目应由国民统计局起草,其意见提交给本法令第12条所述的保护统计信息委员会,经部际经济计划委员会讨论后,由总理提请总统批准并作为法令。
  
  4.国家统计项目修订案的起草和批准也必须经过第3段所述的那套程序。
  
  第二章 国民统计局的机构和职能
  
  第十四条 国民统计局
  
  1.依照1926年7月9日第1162号法律建立的中央统计机构被命名为国民统计局(Istiluto Nazionale di Statistica,简称IS-TAT)。
  
  2.依照本法令,在公共法律之下,国民统计局必须是一法人,具有自治人事构成。
  
  3.国民统计局的管理实体有:
  
  (1)局长;
  
  (2)统计信息决策和协调委员会;
  
  (3)管理委员会;
  
  (4)审计委员会。
  
  4.国民统计局直属总理领导。
  
  第十五条 国民统计局的责任
  
  1.国民统计局必须做到:
  
  (1)起草国家统计项目;
  
  (2)实施国家统计项目所规定的由国民统计局承担的普查和其他统计调查;
  
  (3)对本法令第2条所述的国家统计系统的实体和机关的统计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4)向属于本法令第2条所述的国家统计系统的实体和机关提供技术帮助,并在本法令第17条所述的专门委员会制定的标准的基础上,对前面所述与国家统计项目有关的活动的令人满意程度作出评价;
  
  (5)起草人口学、经济学和社会现象的分类和登记的方法论及其分类标准;这些分类标准和方法论必须对属于国家统计系统的实体和机构具有约束力;
  
  (6)对普查和其他调查的结果,对包括在三年国家统计系统中的关系到国家利益的现象进行研究;
  
  (7)对国民统计局及国家统计系统中其他不能直接出版和公布统计数据、分析和研究的统计机构的统计数据、统计分析和统计研究,进行出版和公布,特别是出版《意大利统计年鉴》和《意大利统计月报》;
  
  (8)推动统计目的的文件管理和行政数字的收集及其计算机开发;
  
  (9)对国家统计系统中的雇员进行职业培训和资格评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