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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配合统计领域的国际机构和团体的工作; (11)推进统计学的研究与探讨; (12)代表私营团体和个人进行专门统计数据的整理,其费用按市场价格收取。 2.国民统计局完成其职能方面,可利用公共和私人团体或公司,也可通过掌握这些团体或公司的所有权(股份)来利用它们。 3.在实施国家统计项目方面,国民统计局必须利用本法令第2条所述,第3条和第4条具体规定的统计机构。 4.为执行其职能,国民统计局每两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全国统计会议。 5.国民统计局必须利用政府法律官员法律方面的请求和法律意见。 第十六条 局长 1.国民统计局局长必须是在统计学、经济学及相关学科专家中选择的,经内阁会议讨论会,由总理提议、总统任命。他是国民统计局的法律代表,必须管理国民统计局,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2.在紧急情况下,经过本法令第17条所述的专门委员会的同意,国民统计局局长可采取属该委员会职权的措施。无论如何,在采取措施后30天内,该委员会必须召开会议。 3.局长不在或有不便时,局长可授权管理委员会的一个成员,使其成为国民统计局的法律代表,并行使局长的其他职权。 4.为履行特殊职能,在本法令第22条所述的规章规定的限度和期限内,局长可将国民统计局法律代表权授予国民统计局总监,主要领导者,司长和下属机构。 5.局长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一届。其报酬由总理经与财政部长协商后,颁布的法令确定。 第十七条 统计信息决策和协调委员会 1.为行使国民统计局对依照本法令第3条建立起来的统计信息机构的指导职能,由此必须建立统计信息决策和协调委员会。 2.该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国民统计局局长,担任该委员会主席; (2)10名代表政府各部的成员,其中3名来自具有最复杂信息系统的财政部门。他们由总理经和国民统计局局长磋商后指定; (3)1名代表区的成员,由1988年8月23日第400号法令所述的协调国家、区和自治省关系的常设委员会从其成员中指定; (4)1名代表意大利省联盟的成员; (5)1名代表参、众两院的成员; (6)3名代表意大利国家通讯协会的成员; (7)两名代表装备有最复杂信息系统的公共团体的成员; (8)国民统计局总监; (9)两名从统计学、经济学和相关学科的顶尖专家中选择的成员。 3.在委员会主席建议的情况下,委员会可吸收其他政府部门对所讨论的学科有专长的代表参加会议。 4.第2段第2、3、4、5、6、7小节所述的代表,需经所属单位的部长或代表的提名,由总理任命;第9小节所述的代表,需由大学和科学技术研究部部长提名,由总理任命。 5.该委员会任期四年,其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6.该委员会应对依据本法令第3条成立的统计机构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指令,为本法令第2条所述的国家统计系统的其他统计机构发布准则。指令必须提交主管领导批准,如果指令接受者在接受后30天内未作任何表示,这一指令就被认为是已发出。委员会必须对主席的提案及国家统计项目作出决定。 7.如果主席的成员所代表的政府或团体认为有必要,委员会需在主席召集下开会。 8.委员会的成立需建立在其成员的绝大多数被委任的基础上。 第十八条 国民统计局管理委员会 1.国民统计局管理委员会需对国民统计局的活动作出计划、指示和指导。 2.管理委员会必须由下列成员组成: (1)国民统计局局长,担任主席; (2)从本法律第17条所述的专门委员会会员中选择3名成员; (3)5名成员由总理任命,其中两名必须是统计学研究所或统计研究所所长或专家; (4)本法令第12条所述的保护统计信息委员会主席。 3.国民统计局总监必须参加委员会会议,并担任秘书。 4.委员会成员由总理颁布法令任命。第2段第2、3小节所述的成员任期四年;四年期满时,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均需退出,即使是在四年期中才被任命的成员也是如此。 5.该委员会的成立必须建立在其成员的绝大多数被委任的基础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 1.任期3年的审计委员会必须由总理颁布法令委任,它由下列成员组成: (1)国家议会的1名法官,由他担任主席; (2)内阁办公室的1名高级官员; (3)财政部的1名高级官员。 2.两名两者挑一的成员,必须由总理颁布法令委任。 3.委员会必须核查账目记得是否正确,最终收支平衡是否和账簿记录及会计记录一致。它必须核查与获得的目标不一致的结果,核查国民统计局针对这些不一致所作的解释,委员会成员必须被邀请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