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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为了一年一度的向议会提交财政报告的目的,国民统计局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院提交决算账目和附加文件。 第二十条 国民统计局大学毕业水平成员的报酬 本法令第12、17、18、19条所述的机构的成员的报酬,由总理经与财政部部长商量后颁布法令确定。 第二十一条 指令和准则 本法令第17条第6段所述是委员会的指令和准则必须涉及: (1)国家统计项目实施条例; (2)为执行国家统计项目而采取的措施; (3)政府统计部门统计机构改组和运转的准则,包括那些自治规章管理的统计机构,以及属于国家统计系统的团体和机关; (4)依据本法令第6条的规定,属于国家统计系统的团体和政府的统计机构的数据交换的准则和程序,确保任何时候本法令第8条的规定得以执行。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的责任 1.主席必须主持委员会会议,并决定将要讨论的事务。 2.下列均为管理委员会责任: (1)每年4月30日前,决定关于年度目标,在正常执行情况下连续三年期间的支出预测数和年收入预测数的年度计划,单独列出国民统计局的自有基金总数以及其中应上交给国家财政的部分;这个文件同样必须单独列出执行本法令第13条所述的国家统计项目的年度计划; (2)就预算及与此相关的要求作出决定,就决算账目作出决定; (3)决定国民统计局的组成结构,确定中央和地方分支机构及其结构,规定它们的人员组成和来源,以及人事准则和规划; (4)考虑到国民统计局特殊性质及自治权的基础上,决定其财政和经济管理的准则及资产处置; (5)就国民统计局占有本法令第15条第2段所述的团体和公司的资本作出决定; (6)根据主席提议,任命国民统计局总监及主要领导者。 3.该委员会开会的法定人数为至少6人。为使决定有效,出席会议的大多数委员必须投赞成票。在势均力敌的投票情况下,主席拥有决定性的一票。 4.对于第2段第1、2、3、4和5小节所述的事务所作的决定,需由总理颁布法令批准,其中第3小节的事务的决定需征得财政部部长和财务部部长同意,第4和第5小节的事务的决定需征得财政部长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财务管理 1.国民统计局财务管理必须建立在有关活动项目的多年计划以及本法令第22条第2段第1小节所述的多年支出预计数的基础上。 2.每一财政年度的财务管理必须建立在管理委员会采纳的年度预算的基础上,年度预算必须在执行年度的10月31日前,决定作出15日内送交内阁办公室。 3.每年4月前,管理委员会必须采纳执行年度的最后核算方案,该方案必须在接受决定作出15日内送交内阁办公室。一份资产管理情况,损益核算和行政情况必须附在最后核算方案之后,作为局长和审计委员会报告的补充。 4.分类标准、预算和核算案的提交以及资产负债表文件依照本法令第1段第3小节规定执行。 5.预算报告还必须描述经济管理情况,表述项目的实施情况、费用及由此取得的效果,以及其中的出入之处。 第二十四条 向议会提交的报告 1.每年3月31日前,总理必须向议会提交一份国民统计局的关于公共政府部门收集、处理和发布统计数据的现行国家统计项目的实施状况的活动报告。 2.本法令第12条第6段所述的年度报告必须附在本报告之后。 第二十五条 旧制度的废除 因与本法令相悖,1929年5月27日第1285号皇家法令,后来转而实行的1929年12月21日第2238号法律、1939年11月16日的第1923号法律,1966年8月6日的第638号法律、1969年12月19日第1025号法律以及其他一切与本法令相矛盾的制度由此废除。 第二十六条 过渡条例 1.自法令生效起3个月内,本法令第3条和第8条所述的机关和团体必须向内阁办公室提交一份关于现有统计机构的状况和为使这些机构调整以适应本法令有关条款所要采取的措施的报告。在接下来的3个月内,依照本法令的有关条例,遵照内阁办公室的指令,这些统计机构和团体将被改组,另一些统计机构将建立。 2.在本法令生效6个月后,本法令关于统计结构的规定生效。 3.本法令所规定的条款不包括任何可计入国家预算之下的支出。 本法令加盖国家印章后,必须送交共和国法令和法律管理机构。要求所有遵守本法令并保证其实施。 1989年9月6日,罗马 共和国总统:科西加 总理:安德列奥蒂 区事务及制度部部长:密坎尼可 内务部部长:嘉华 农林部部长:曼尼诺 卫生部部长:诺论佐 预算及经济计划部部长:西里诺·波来西诺 财政部部长:卡里 抄送:司法部部长瓦沙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