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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机构:国家杜马·联邦议会 日期:1999.2.25 启事: 《俄罗斯联邦报》,N41-42040399、《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N9010399.P.1096,该文件由俄立法委员会自俄02012000号法令修改,关于在俄联邦内大型资本输入形式进行的投资活动。 自25.02.1999 39号联邦法令。 由国家杜马于1998年6月15日通过,并于1998.6.17得到联邦委员会赞同。 现行的联邦法律规定了在俄境内的以资本输入形式进行的投资行为的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基础,并同时向以资本输入形式而进行的投资行为的主体的权利,利益及财产提供保障,无论他们的所有制形式如何。 第一章 :总体形式 第一条 :基本概念 为实现现行俄联邦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而运用的概念有以下一些: 货币投资;有价证券;其它形式的财产企业主及其他以盈利或者获得有益成效为目的的活动主体所享有的,其中包括个人财产的权利,以及其他的一些具有货币价值的权利。 资本输入--以资本作为基本的投资方式,其中包括在新的建设项目上的投资,在扩大建设上的投资,在重新建设上的投资,对现有正常运转的企业的设备更新而进行的投资,为购买添置机器、装置、生产工具和器材及计划勘探工作的费用及以其他方面的花费。 投资方案:投资活动的经济合理化,投资活动的规模及其期限的依据,其中也包括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和按规定程序制订的标准而制订的必须的凭证,此外还有实际实现投资方案(商业计划)的描述。 优先投资方案:由俄罗斯联邦列入清单的投资计划和投资数额规模,它们应当符合俄罗斯联邦立法机关的要求。 投资方案中的投资回收期限--从投资方案的拨款之日开始,一直到纯利润的积累数量和折旧扣除数额以及投资花费量之间的差数为正为止的时间期限。 总的纳税负担:是指出预先标注的资金总量,其中包括支付商品输入关税的费用(在进行对外贸易时,根据俄罗斯联邦法令为保护俄罗斯联邦经济利益所采取措施而引起的纳税项目除外);支付俄罗斯联邦内所征收的各项捐税(源于俄罗斯联邦内的消费商品税和商品增值税除外),由投资人自执行投资计划之日起时支付给国家预算外基金的费用(其中不包括俄罗斯联邦的退休基金费用,商品税和商品增值税除外),由投资人自执行投资计划之日起时而支付给国家预算外基金的费用(其中不包括俄罗斯联邦退休基金),公告《俄罗斯联邦报》2000.1.6 N3。对“俄联邦投资和资本输入法”的修改和补充(自俄罗斯联邦2000.12.2制定的法令),颁发机构:国家杜马1991.12.1联邦议会1999.12.22。 对第一条联邦法令(1999年2月25日)的补充 “关于在俄罗斯联邦投资和资本输入”(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1999.N.9 1096页),有以下几点修改和补充。 1.对该法令的补充有以下几段内容。“优先投资方案”由俄罗斯联邦列入清单的投资计划和投资数额规模,它们应当符合俄联邦立法机构的要求。 “投资方案的投资回收期限”--从投资方案的拨款之日起,直到纯利润的积累数量和折旧扣除数量以及投资花费量之间的差数为正为止的时间期限。 “总的纳税负担”(见前)。 2.对第二部分补充以下内容: 现行联邦法令不涉及以下内容:与向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联系的关系;以及与向保险机构相联系的关系,以上这些关系分别由联邦关于银行及银行活动的法令及联邦关于保险活动的法令而规范。 第二条 :由现行俄罗斯联邦法令制约的关系 现行联邦法律的效力涉及以资本输入形式进行的投资活动而引起的关系。 现行联邦法律不涉及与以下活动联系的关系:向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投资,向保险机构的投资,以上这些关系分别由俄罗斯联邦关于银行及银行活动的法令以及联邦关于保险活动的法令而规范。(注释:第二条的第二部分是于2000年1月6日执行的)。 第三条 :资本输入/投资的工程项目 1.在俄罗斯联邦投资的客体(工程)包括现有的以个体国有市政当局所有及其他新出现的所有制性质的各种形式,但被联邦法律禁止的形式除外。 2.对于那些工程的建造的使用不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和按规定程序制定的标准规则规格的投资是被禁止的。 第四条 :投资和资本输入的主体 1.以资本输入形式而进行投资活动(以下简略称为投资活动的主体)的主体包括投资人、订货人、承包人、投资工程的使用人及其他主体。 2.投资人在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的条件下,利用个人的资金或吸引来的资金进行资本输入。投资者包括个人实体和建立在合作经营契约基础上的法人,此外还有不具有法人地位的法人联合,国家机构,地方自治机关,以及外国经营活动的主体(以下简称为外国投资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