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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国家对投资活动的主体权益的保障以及对资本输入的保护 第十五条 :国家对投资活动主体的权益的保障 1.根据现行的联邦法律其他联邦法令以及除此以外的俄罗斯联邦的法律规范,俄罗斯联邦的各主体的法律及俄联邦的各主体的法律规范,国家保障投资活动的主体的权益,不论主体属于何种所有制形式,这种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保障投资人在投资过程中的平等权利。 ②保证在研讨投资方案时的公开性。 ③有权利对于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构及其行政人员的决定和行为(无所作为)向法庭提出上诉。 ④保护资本输入。 2.如果有新的联邦法律以及除此之外的俄罗斯联邦法规成效,从而使输入商品关税(除了由于在对外贸易中,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为保护俄罗斯联邦经济利益而征收的特殊形式的关税)、联邦的捐税(除了俄罗斯联邦境内征收的消费物品税以及商品增值税)和向国家预算外基金储备交纳的费用(除向俄罗斯联邦退休基金交纳的费用)的规模和范围有所改变,也就是说,或者改变和补充了现行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的其他法规,从而导致了投资人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实现优先投资计划时的总的纳税负担的加重;或者在实行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投资活动时制订了相对于那些自优先投资方案开好生效之日起执行的符合联邦法律及其他俄联邦法规的总的纳税负担和制度来说是禁止和限制性质的制度,则对于那些执行优先投资计划的投资人来说,在他们输入俄罗斯联邦海关的商品因优先投资的计划的实行而具有专门用途时,新生效的联邦法律,其他法令以及现行联邦法律和俄联邦法规的修改与补充以及对现行联邦法律和俄联邦法规的修改与补充在本条第三点中所指明的期间内不被采用。 3.在投资期间对执行投资计划的投资者保障(本条所述的条件以及制度)的稳定性,但不得超过上述计划开始执行后七年。投资计划收期限受其形式制约,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订的规章决定。 4.在特殊情况下,在生产领域或者交通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领域中,投资人在执行优先投资计划时,资本回收期限可以超过七年的限制。俄罗斯联邦政府为上述投资人决定是否延长本条第二点所述的条约及制度的效力期限。 5.本条第二点所述的规则不涉及俄联邦法令中或者新被通过的联邦法令和其他法规中的改动和补充内容,其目的在于维护宪法体系的基础和道义,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以及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 6.俄罗斯联邦政府还具有以下职能: 在不利于投资者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执行优惠投资计划的条件下,而制订以下费用项目征收的高标准进口商品。 俄罗斯联邦政府还具有以下职能: ①在不利用投资者在俄罗斯联邦内执行优惠投资计划的条件下,确定以下方面的变化标准:对商品进口税,联邦捐税和国家预算外基金收费的征收,关于在俄境内投资的禁止和限制制度。 ②制订确立投资计划开始执行的日期的程序,其中也包括有外国投资者参与的投资计划。 ③制订优惠投资计划的登记注册程序。 ④监督投资者在上述(见本条三、四点)期限内属于自己执行优惠投资计划的职责。 ⑤如果投资人不履行本部本要点所述的职责,就会被剥夺本条所述的赋予它的特权,由于上述优惠的实现而没有支付的资金数目,应该按俄联邦法律中所示的程序偿还。 注释]本次版本中的第十五条内容自2000年一月六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对资本输入的保护 1.只有在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民事法典的条件下,由国家预先支付等偿的赔偿的先提前,输入的资本才能够被国有化;只有由国家机关根据俄罗斯联邦确定的程序和条件下做出决定时,输入的资本才能被征用。 2.对输入资本的保险须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来进行。 第十七条 :投资活动主体所负有的责任 1.如果投资人违背俄罗斯联邦的法律,条约或(和)国家契约所规定的条件,则投资活动的主体要根据俄罗斯立法有法律责任。 2.与对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资本输入相关联的纠纷,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以及俄所签订的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方法,程序来解决。 补:终止和暂缓执行对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资本输入。 第十八条 :规范对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资本输入活动的基础 1.对于在俄罗斯联邦投资和资本输入的中止以暂缓执行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所确定的程序和方式来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