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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关于对在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资本输入的主体的损失的赔偿程序和方法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以及缔结的国家契约确定。 第五章 :规范对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资本输入活动的基础 第十九条 :地方自治机构规范对俄罗斯的投资和资本输入的方式和方法 1.地方自治机构关于规范对俄罗斯的投资和资本输入的具体内容如下: 1)在市政机构里创立有利于对俄罗斯的投资和资本输入的条件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 ①为投资活动主体在交纳地方捐税方面提供优惠。 ②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③在遵守俄罗斯法律的前提下,为投资活动主体提供使用地方市政当局所有的土地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便利。 ④扩大对于居民资金的利用以及其他预算之外的住房建设投资资金以及社会文化意义的建设项目资金的源泉。 2)地方自治机构直接参与投资和资本输入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条:①制订、通过和执行由市政当局实施的投资计划;②在竞争的基础上分配地方预算以实现对投资项目的资金注入。 在竞争的基础上对地方预算资金的配置的程序和方法由地方代表自治机关根据俄罗斯联邦的立法来执行对投资计划的检查、鉴定应符合俄罗斯联邦立法要求市政当局的债务发放应符合俄罗斯联邦的立未能要求,将属于市政当局所有的因故暂时推迟建设或中止建设的建筑工程和项目加入到投资过程中。 2.地方自治机关在竞争的基础下,依靠地方预算资金对投资方案提供市政当局的保障,提供这种保障的程序以及方法由地方自治机关的代表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并依靠地方预算资金来确定。 3.对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资本输入的实际支出由地方预算来制订,对于投入的资金的有目的以及有效的利用的监督由地方自治权力的全权代表机关来进行。 4.如果有地方权力机构参与的投资机构并由俄罗斯联邦以及联邦主体来实现的投资方案,其制订以及通过应该根据与地方自治机构的协议来进行。 5.在执行投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自治权力机构有权力同其他市政当局的自治机构协同合作,其中包括利用联合个体和吸引的资金,这一过程应在几方订立的条约基础上并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来进行。 6.地方自治机构对在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资本输入活动的规范还可以在根据俄联邦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其他方式和方法来实现。 第二十条 :市政机构对投资活动主体的权利的保障 在符合下列法律的前提下,地方自治机构在自己的全权范围内保障投资活动主体的权益,具体法律有:现行联邦法律,其他联邦法令,其他俄联邦法律规范,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以及主体的其他法律规范。 在进行投资活动的过程中保障其平等的权益。 在对投资活动的审议过程中保证公开性。 保证投资活动主体的权利的稳定性。 第六章 :总结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由于现行联邦法律的通过而引起的部分法令的失效的承认 由于现行俄罗斯法律的通过而使与之相矛盾的部分法规失效,失效的法规具体有以下几点: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在其国内的投资活动的法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人民代表大会以及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大会公报,1991年,N.29,1005页)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对苏联投资法律的生效(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人民代表大会以及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会议的公报,1991年,N.29,1006页)联邦法律第五条由于“关于标准化的”联邦法律的通过而引起的对联邦法律法规与补充和修改,“关于保证统一衡量标准”“关于对产品和劳务的证券化”(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1995年,N26,2397页) 第二十二条 :现行联邦法律的生效现行联邦法律自其公布之日起生效。 俄罗斯联邦总统以及俄罗斯联邦政府应该根据现行联邦法律来开展自己的合法行为。 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 莫斯科克里姆林宫 1999年2月25日 N.39--俄罗斯联邦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