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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订购人--由个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委托的全权负责实现,完成投资计划的全权负责人。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没有预先在其间的合同中声明,则订购人不能够干预其他投资活动主体的经营管理以及其他活动,订购人同时也可能成为投资人。非投资人身份的订购人,也在由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的条约或(和)国家契约规定的全权期限和范围内享有支配:使用和分配投入资金的权利。 4.承包人--根据与订购人订立的,合乎俄罗斯联邦民事法典的承包合同和(或者)国家契约而进行工作的个人实体和法人实体。承包人有责任拥有进出口许可证来执行联邦法律属于进出口性质的经营活动。 5.投资客体的使用人--他是指个人实体和法人,其中也包括外国的,此外还有国家机构,地方自治机关,世界其他各国,国际联合组织和机构,上述投资客体即是为它们而设立的,投资人同时也可能成为投资客体的使用人。 6.如果投资人间订立的合同和(或者)国家契约没有确定投资主体的权利,则投资人有权利兼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权利。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活动 由于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的投资和资本输入而产生的关系,由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俄罗斯联邦民事法典,现行联邦法律以及其他俄罗斯法规来制约和规范。如果其他的规则由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来制定,而不是由预先定出的现行联邦法律来制定,则应优先服从国际条约的规范。 第二章 :对俄罗斯联邦资本输入的法律和经济基础 第六条 :投资人的权利 投资人在以下几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①在进行投资和资本输入活动中。 ②独立自主的决定投入资本规模以及同其他投资主体在符合俄联邦民事法典的基础上缔结合同。 ③支配、使用和分配投入资本的规模以及投资后的成果。 ④根据联邦立法的规定将自己的执行投资活动和对投资成果的权利按照合同和(或者)国家契约转让给其他个人实体和法人,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 ⑤对投入的专用资金进行监督。 ⑥在合同及相关联邦立法的基础上,联邦自身及吸收的资金以及其他投资人的资金来共同合作投资。 ⑦根据联邦法律3规定的有关合同、国家契约中预先规定的内容执行其他权利。 第七条 :投资活动的主体的责任 投资活动的主体对以下负有责任: ①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合同、联邦法律和其他联邦法规、联邦公民法律及其他公民法,此外还有按规定程序制订的标准(规则和准则)而进行投资活动。 ②执行国家机构及其公职人员的要求,不得与联邦立法背道而驰。 ③对于投入的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条 :投资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 1.投资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依照俄联邦民事法典而在其间缔结的合同和(或者)国家合同之上的。 2.投资主体之间缔结的条约和国家契约的条件将在它们的生效期间保持自己的效力,现行联邦法律和及其他联邦法中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金融投资的资金来源 投入的资本资金来源于投资者本身和(或者)其吸引的资金。 第十条 :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利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在资本输入和投资过程中的协同合作。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现行联邦法律以及其他联邦法规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利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可以自行协商,从而在资本输入和投资活动中实行协同配合。 第三章 :对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资本输入的国家规范 第十一条 :国家对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资本输入规范的形式以及方法 1.国家对于在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资本输入进行的规范是通过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利机关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利机关来进行的。 2.国家关于对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资本输入的规范规定了: ①国家为发展在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资本输入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这些条件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的。 完善纳税机制、折旧计算机构以及对扣除折旧的利用;为投资行为主体制订专门的、不带有独立自主性质的纳税制度;保护投资行为主体的利益;在不违背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前提下向投资主体提供优惠的利用土地和其它自然资源的条件; 扩大利用人力资源以及其他预算之外的资金来进行居民住房建设和进行社会、文化方面的建议;建立和发展信息分析中的网络来进行固定定期的调查研究和公布对投资对象的调查研究的结果;采取反垄断措施;在信贷过程中增加利用抵押方法的可能性;在俄罗斯联邦发展金融随着通货膨胀发生的频率,对基本资源进行重新估价,为形成个人投资基金提供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