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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机构:俄联邦总统 本法自1998年9月30日起实施 (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俄联邦联邦法1997.07.19 N106-俄联邦立法会,1997,N29,CT.3507;俄联邦联邦法1998.07.24 N127-俄联邦立法会,1998,N31,CT.3805;俄联邦联邦法1998.07.31 N153-俄联邦立法会,1998,N31,CT.3831) 第一部分 概述 第一条 :俄联邦的国界 俄联邦的国界(以下简称国界)是界定俄联邦国家领土的国境线以及其空间部分(包括陆地,水体,地下矿藏和空间),也就是俄联邦行使其国家主权的空间界线。 第二条 :确定和变更国境线的原则,确定和维持在国境线上的权力关系 俄联邦的国境线是由现行国际条约和前苏联的法律条文确定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境线;俄联邦与周边国家的未在国际法基础上建立的边境线应给予条约上的确认。俄联邦在确定和变更国境线走向及确立和维持与其他国家在国境线上的关系及在俄联邦边界地区(水域)和通过俄领土的国际交通线上协调权力关系时遵循以下原则: 保证俄联邦安全和国际安全;与其他国家开展全面的互利合作;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王政,国境神圣不可侵犯;和平解决边境问题。 第三条 :保护和保卫国境 作为保证俄联邦安全体系和实现俄联邦边界政策一部分的保护国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的联邦机关,俄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在其权力允许范围采取政治,法律,外交,国防,边境,侦察,反侦查,即时侦破,海关,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生态和其他措施的协调行动。在被确定的原则中参加上述行动的是组织和公民。保护国境的措施要视由俄联邦国际条约和俄联邦法律确定的国境状况而定。俄联邦在公认的国际法和俄联邦国际条约的原则和标准的基础上在保护国境方面与外国合作。保护国境保证个人,团体,国家在边境领土范围(确立边境制度的边界地带、边界河流、湖泊和其他水体属于俄罗斯的水域、俄联邦的领海和内水,边检站,通向边境、边界地带、边界河流、湖泊、其他水体河岸,沿海和边检站的行政区、城市、疗养区、自然保护区、主体和其他领土)内的重大利益,并由所有的执行机关在俄联邦法律规定的权力范围内共同行动实现的。保卫国境是保护国境的组成部分,由在边境地区的俄联邦联邦部队的机关和军队,俄联邦空中,水上武装力量,在俄联邦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也可使用其他的保证俄联邦安全的力量来实现。保卫国境的目的是防止非法改变国境走向,保证自然人和法人遵守国境制度,边境制度和边检制度。保卫国境的措施在本法中被视为边境措施。边境措施是在保证安全的统一的国家政策范围内实现的安全措施体系的一部分(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第四条 :国境法 国境法以俄联邦宪法和俄联邦国际条约为基础,由本法和符合本法的联邦法律,俄联邦主体的法律和其他规范的法律文本组成。(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如果本法和其他关于国境的俄联邦法律条文中的内容与俄联邦国际条约原则相抵则遵守国际条约。 第二部分 确定和变更国境走向,国境的标识 第五条 :确定和变更国境走向 1、国境走向的确立和变更要遵循俄联邦国际条约和联邦法律(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 关于在以俄联邦国际条约为基础的边境检查原则上进行改变和确定国境走向的文件要符合俄联邦的法律才能生效。 2、未被俄联邦国际条约确认的国境走向的确定:陆上-根据表现出地貌特征的点、线或是明显可见的定位标志;在海上-根据俄联邦领海的外部界线;在通航河流和溪流上-根据主航道的中心线或河流的深泓线;不通航河流上按其中心线或河流主要支流中心线;湖泊和其他水体上按距离相等的、中间的、直的或其他的连接国境通向湖泊和其他水体岸边的线。沿河流、溪流、湖泊或其他水体走向的国境不随它们岸的形状和水位的改变而改变,也不随河流或溪流的河槽偏离方向而改变。在水库、水利枢纽和其他水体上-根据其未被淹没前的国境线;在桥、水坝和其他跨越河流、溪流、湖泊和其他水体的建筑上-根据这些建筑物的中心线或他们的技术轴心,而不取决于在水上的国境线走向。 |